有感于“银行押钞员枪杀储户”

2007-04-20 08:17

昨晚收看了中央一套新闻频道阿丘的“社会纪实”,暂且不论谁是谁非和谁的责任,但我有以下感言:

一、为何不为银行大量现金的进出设立专门的押运通道。这样既可以防止抢劫银行的嫌疑犯与押运行动的近距离接触,又能还储户一个安全、合适的活动空间。或许有人会说,银行现在没有这个条件设立专门的通道。如果是这样的话,请看我以下的感言。

二、为何不在营业时间以外押运银行大量的现金。如果我的感言一没法做到的话,那么,为何不能照此点去做呢。在营业时间在营业大厅押运现金对储户来说肯定是有危险的。如果有人说,押运行动高于一切的话,那与人的生命相比,谁重要呢。

三、如果说押运员是无故的话请看下面的相关条款吧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以下内容是转帖的)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请给顾客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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