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0.83日/月 计薪:21.75天/月

2008-01-11 20:30

劳动保障部正式发布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调整通知
 
 

 



BY 刘春香 每日经济新闻

    本报曾于1月2日报道,由于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已进行了修改,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关于这一调整,劳动保障部昨日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

    记者了解到,单月的工作时间由原来的全月工作时间20.92天缩短为20.83天,相差工作时间0.72个小时,著名劳动法专家、律师陆敬波对此表示,员工的加班费提高了,加班权利得到保证。

    对比可知,根据新的《通知》,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得以统一,而非此前按每月实际发生日计算。

    陆敬波指出,月工作日20.83天/月和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这两个数字容易被混淆使用,希望劳动保障部能够出台更为明确的规定,来保护劳动者权益。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链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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