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碎语
2008-01-12 15:39我这人,一闲了,就爱瞎白话。土话讲,是一碎嘴子。认识我的人,都烦。可我自己还不自觉,改不了。这不,又来瞎掰了。 今天,还掰美国的法。
“什么是宪法”?用句通俗的话来说,宪法就是管政府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法。为什么要管政府呢?因为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都有权,而权利使人腐败,绝对权利绝对使人腐败。说白了,就是因为手握大权,所以政府里的各级官员有可能都是潜在的坏蛋和腐败分子,是潜在的“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所以,法律要管的,首先应该是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其次才是社会上的犯罪分子。所谓加强法治,首先应该是从制度上约束和限制政府官员的权利,是从制度上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法无天,胡作非为。如果统治者和执法者循规蹈矩,遵纪守法,司法者秉公办案,一视同仁,那么,防止被统治者造反闹事则易如反掌。
人类历史已经证明,官府和警察干坏事的本事,或者“好心办坏事”的本事,绝对要比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大的多。纳粹德国当年没费什么事就杀了六百万犹太人,就是最好的证明。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最早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很多约束政府的基本原则,比如,天赋人权,有限政府,主权在民,三权分立制衡,法治而非人治,文官控制军队等等。然而,如果没有公民的言论自由,新闻监督和刑事权利的具体而有效的保障,这些高调和颇据诱惑力的好词,都是瞎扯。美国的制宪先贤们对当初宪法的软肋清清楚楚。不久,又给宪法增加了十条修正案。保障公民言论,出版,集会,请愿和宗教自由;允许老百姓拥有枪支;不得强迫任何人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被告人享有迅速,公开,公正审判和得到律师辩护的权利等等。统称为《权利法案》。其核心是,以公民权利来限制政府权利。其特点是,借舆论监督权利来以权限权。
美国人搞的这些也不是一下子就搞起来的,也是经过了多少人的反反复复的辩和挣,就是到了现在,好多法律还在挣呢。这可能就是我们所说的“越辩越明”吧。
无论是赞成的也好,反对的也好,反正是美国人什么事都喜欢打官司。警察办什么案,都小心翼翼的。几年前,华盛顿特区,破获的那个连环枪击案,警方在巨大的内外压力下,还是循规蹈矩,不急不躁,按一切法律程序办,让人无懈可击,得到了各个方面的一致好评。
好了,就掰到这吧。闲言碎语招人烦,多了,无益。
特别补充:“橘生淮南则为橘,酸甜相宜;橘生淮北则为枳,苦涩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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