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权证投资者的“权”
2007-04-01 12:26
首先,权证的“权”是指持有人有行权的权利,而非行权的义务。按照3月15日的收盘数据,包钢股份收盘价为5.47元,包钢认购权证的行权价为1.94元,包钢认沽权证的行权价为2.37元。那么,假设行权期间包钢股价依然为5.47元,不考虑交易费用,若行权,则认购权证持有人每份权证获取3.53元(5.47-1.94=3.53)的行权收益,包钢认沽权证持有人每份权证产生3.1元(2.37-5.47=-3.1)的行权损失。正是因为权证给予持有人的是行权的权利,而非行权的义务,因此,理性的权证持有人应该对包钢认购权证行权,而不对包钢认沽权证行权。 其次,权证持有人的“权”具有时间限制,过期作废。“包钢JTB1”认购权证及“包钢JTP1”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7年3月23日,之后停止交易,进入为期5天的行权期(2007年3月26日-2007年3月30日),行权终止日尚未行权的“包钢JTB1”认购权证及“包钢JTP1”认沽权证将予以注销。权证持有人可以选择在进入行权期前卖掉权证,对于在行权期依旧持有包钢认购权证的投资者,一定不要忘记行权,否则权证将变为一张废纸。 最后,权证持有人的“权”是通过实物交割来体现,而非直接获取差价。投资者如果对1000份包钢认购权证行权,那么必须保证资金账户中有1940元(行权价1.94元×1000份)的可用资金,以及足以支付过户费等相关手续的费用,行权后获取1000股的包钢股份;投资者如果对1000份包钢认沽权证行权,那么必须保证资金账户中有1000股的包钢股份,行权后,投资者相当于以2.37元的价格向包钢集团卖出一股包钢股份股票。 投资者应正确认识权证中的“权”,避免应该行权而忘记行权,或者不应该行权而误行权的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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