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道试题说起
2007年司法考试试卷二选择题第32题:某检察院对陈某、姚某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陈某潜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中止对陈某、姚某的审查起诉
B.可以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C.应当将案件中陈某的部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D.应当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待抓获陈某后再继续审查起诉
这道题,我的答案是选D,而标准答案是选B,不知道选B的理由是什么,我不理解。我不是存心吃饱着与标准答案唱反调,实在是这道题有我的一些看法,这些看法就是我所选答案的理由,不妨说说,或许对这样的案件有帮助。
在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团伙犯罪中,我了解到大多数罪犯的家属不服上诉或申诉,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缺席,没有全部到案,致使公安机关询问时,不一致,有的干脆吧全部罪证推给未抓获的嫌疑人。等到这个嫌疑人抓获时,或投案自首时,不知不觉已经判了死刑在等着他,他连申辩的权利都没有了,只是按公安机关的笔录定罪,这样审判,自然冤案就多了,也是无功而返,不负责任的起诉。因此说,犯罪嫌疑人未全抓获归案是不宜起诉的,是缺乏起诉条件的。
有的犯罪嫌疑人刚被抓获,还存在哥们义气,替主犯或首犯包庇,把罪行统统揽下,想当然以为大哥没事出去会回来救他,孰不知他已正中他们下怀。等他想改口已是不可能了,其结果往往是首犯主犯没有死刑,钱分的最少却变成替死鬼了。你说他不冤吗??他的家属会不上诉吗??不去喊冤吗???所以说公安机关的笔录是不能算作准证据的,还有很多未知因素在里面。有的犯罪团伙里,有利益关系,会达成默契,牺牲一个人换来整个团体的利益,这样的话,你检察院难道也这样草草了事了吗??没有去深究下去吗??不去发现其矛盾吗??有的是有亲戚关系,拜把兄弟感情深的,还有很多犯罪事实没有招供,这些难道只看笔录就可以了吗???
更有甚者,在各地派出所,有的村民,不认识字,派出所办案人员写好笔录,根本没有念给当事人听,即使有,写的是一码事,念的却是另一码事,手印一按,就完事了,结果冤情就产生了,而当事人还蒙在鼓里。
包拯断案有句名言叫毋枉毋纵,就是说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该怎样就怎样,儿子杀人犯罪,就是父亲也不能替儿子去死;即使是儿子不小心杀了父亲也要去坐牢的。要做到这些,还必须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把笔录一一落实,看看有没有纰漏或蹊跷的地方,在口供方面有没有矛盾的地方,从而找到更重要的线索。因此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是定罪的证据,罪犯才无话可说,才甘心伏法。
时下,公安机关人没抓全,检察院却开始审查起诉,只听片面之词,死无对证,其冤案的产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艰巨的任务,是结案的首要条件。这也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有的很明显的杀人,有目击证人看见,证据确凿的案件。一抓到,马上就可以审判,甚至不要审查,这是例外。
从以上我的分析,在回过头来看这道题,不是跟我的分析差不多吗??两个人共同作案,抓了,招供了,做了笔录了,可以起诉了,可一个人逃跑了,另一个人可以在法庭上翻供,这是民主国家允许的,这也是符合程序的,毕竟只有在质证的证据和事实才是铁的证据和事实,此时犯罪分子想把所有的罪都包揽下,对方的回答又天衣无缝,那也只能算他咎由自取,怨不得谁了,起码自己不感到是冤枉的。
我还是选我所选的答案C,尽管是错了,但我有我的理由。即使再出这样的题目,我还是这样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