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生活14
2008-05-14 23:26这样的欠费该不该交 在网上有看到一个网民留言说,移动公司过了三年后,给他寄来了一份手机欠费单,以及律师的公函。结果经过交涉,他还是交了200元了事。以我看此网民是没有看过法律,或者说没弄懂民诉法关于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两年内起诉有效这个法律条文。显然电信局已经过了起诉期,法律也不保护他了。为什么法律不保护超过期限的诉讼呢?那是因为凡事都有底线,任何事都不能无休止,都要讲究效率的,都要及时解决以避免损失扩大。这是对双方负责,对双方都有用的。而且在两年之内的事情印象比较深,证据的保留不会因时间太长而丢失。 手机欠费问题其实很简单,它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名制的,买了用完了扔了。费用一完,马上就被停止服务,三个月之类不续费,就被销号,被剥夺了使用这个号码的权利,这在购卡时的服务使用证里写的清清楚楚。你被剥夺了号码,月租费也就不存在了,也随着消亡了。月租费的前提是建立在手机卡能用的基础上,即使月租费可算,没有实名制,他们找谁去要呢?? 第二种情况是与移动公司用身份证签了合同的,你跑不掉的。比如,你给人家约定这个卡至少使用三年。使用三年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规定违约金的,一种是没有规定违约金的。一般情况下电信局或移动公司是不会规定的,因为一规定违约金,我们就不干了,合同就不成立了,就不会买他们的卡了。实际上有违约金的卡真的是不能要。为什么?因为他们是强势,他们会变着法子,故意让你定制这,定制那,或者多扣款,让你受不了而违约。 假如你用了一年,不用了,自然也不去续费了。不去续费超过三个月自然他们会销你的号,你机子虽然被停了,但月租费照样要付的,从哪里付,没地方付,除非找到你家,一个月一个月都跑到你家,他们不合算,于是就任其发展,双方心照不宣。待到三年过后,对方动真格了,要和你算旧账了。这时你才想起原来对方有这么一招狠棋没有想到,又有律师函在那里,于是一怕就乖乖的去交钱了。其实你大可不必惊慌,同样是对方超过两年的起诉期,到法院只能遭到驳回起诉的结果。 有人奇怪为什么合同明明规定要用三年,你只用一年,那剩下的两年月租费怎么就不能追讨的呢?原因是对方贪心或懒惰或也不懂法律,对方必须在合同未到期之前催告当事人,在催告后对方不履行的话,从催告之日起两年内起诉有效,没有催告的从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两年之内必须起诉。显然对方应当知道的时间是你停机后的三个月起。为什么法律要加上一句应当知道呢??那是因为有人明明知道却说不知道,这也可理解,在法院是讲证据的,他说不知道,你没有证据证明他知道啊,于是我们弱势不是吃亏了吗??基于此,法律特别加了一句应当知道,这个应当指出了对方必须知道,其责任是不可推卸的。电信局或移动公司在顾客三个月不续费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其已经违约,你已经知道停止顾客接打服务,难道不知道顾客已经违约了吗??也就是说你不知道也得知道,应当知道就是这么个意思。所以这个规定就避免了顾客去取证的麻烦,也避免了强势的贪心,故意无限期的拖延造成顾客损失扩大。 当然,你不续费,也有可能对方故意也不停止服务,此时你尽管大胆的用,这表明对方总有一天会来算总账的。不过没关系,到了那时,你就说你从来没接打过这卡。对方必须提供所有的清单记录来证明,但据电信局里的人员称三个月后就没有记录了,记录只会保持三个月,这是我们投诉时,要对方拿出所有的清单,对方都是这样答复的,我们也算是一种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吧。 当然即使对方能保留所有的清单,打印清单是要你的密码的,你不告诉对方密码,对方哪里来的清单呢?若对方能打出清单,说明对方窃取了你的密码,那移动公司谎称一点都不知道密码,都替顾客保密的谎言不攻自破了。而窃取密码是违法的,我们可以告的哦。而违法的证据就不是“证据”了,也是不被采信的证据。 总之,超过法定期限的欠费,一分钱都不要给,即使有律师做后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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