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 哉 怪 也
看了腾讯网《陕西略阳疑犯遭刑讯逼供后死亡 民警免于刑责》的报道,感到十分惊讶,什么时候我们社会竟然还是这样没有人权。佘祥林案的阴影还在笼罩着每一人。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本报汉中讯 (记者 悍中) 一名犯罪嫌疑人在被略阳县公安局3名民警审讯后不久突然死亡。近日,略阳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3名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但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且3人均有主动投案等悔过情节,遂依法做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审讯中采取了吊铐冲凉水澡等手段
据了解,去年6月29日下午,略阳县公安局刑警将在甘肃省文县抓获的盗窃嫌疑人马某带回城区中队。在审讯过程中,因马某拒不交代,中队长冯亚军和民警贾刚、赵剑飞将马某铐吊在审讯室横梁上,赵剑飞、冯亚军先后用橡胶棒在马某的左大腿上击打,但马某仍不供述,冯亚军、赵剑飞、贾刚3人又先后采取踩踏马某脚指头、冲凉水澡等方式讯问,之后,马某交代了在略阳偷盗摩托车的情节。
当晚7时30分,马某突然昏迷,后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以上的经过是典型的刑讯逼供,法院既然也认定了,居然无罪,这让人相当地不解。
嫌疑犯若认为警方没有证据,他是可以不说的,因为此时他不是罪犯,只是嫌疑犯或者无辜者,抑或者是被冤的好人。连嫌疑犯都知道这最起码的道理,难道我们民警还不如他吗??还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对待一个人呢??这比国民党审讯地下党有什么两样呢???
不管是罪犯还是嫌疑犯,不管他坦白也好不坦白也好,都不能刑讯逼供的,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违反人权的犯罪行为,罪犯坦白,你达到了目的,但你也犯罪了,也付出了代价,法院判你无罪,那是包庇。人权大于一切,因为他包含着太多的内容,你怎么就断定他一定是罪犯,车一定是他偷的,难道没有可能是被你刑讯逼供后违心承认的呢??如果你是这个嫌疑犯的家人,你是愿意看到他犯罪该判多少年还是被我们人民警察打死呢??罪犯犯罪了,在监狱里可以改造,他都有机会成为好人,可一旦被剥夺了生命,什么机会都没有了。怪不得美国常常指责我们没有人权,我们能理直气壮的说,我们有人权吗??
人权,首先是生命权、生存权和自由权,然后才是发展权。没有了生命哪谈得上自由权和发展权???蝼蚁尚且偷生,何况人乎??罪犯就不是人吗??
刑讯逼供是对人权的践踏,如果那样可以的话,我为生在这样的国度而感到寒心。那警察跟土匪有什么两样呢???一切讲证据的国家是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没有证据,根据无罪推定,只有把他放了,询问不能超过24小时,只能表明警察无能,当然我们站在正义的立场上,只能说罪犯狡猾,而不说聪明,但如果警察比罪犯更无能和无耻的话,那我倒有理由欣赏罪犯的勇气和聪明。
侦查就是警察的职责,有本事没本事可以决定办案的效率和准确。如果所有警察都像本报道的民警那样刑讯逼供,那李昌钰用来干什么???那他还会被敬称为神探吗??那美国还会不让他退休而苦苦挽留他吗??
难道罪犯不说,有证据证明他犯罪,他也没罪吗??那罪犯个个都会成为英雄的,都不会说的,这是被我们逼出来的,只要证据确凿,他不认罪服法都不行,可以强制执行的吧,这时来硬的是合法的。
证据是判断嫌疑犯的罪与非罪的唯一手段,当然这证据包含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也可以根据目击者的证言啊。因此民警应该去走访取证,而不是把门关起来搞刑讯逼供啊,那断案未免太简单了吧,那人人都可以当警察,当一个好警察,屡破奇案的警察。
中国的刑讯逼供现象为什么这么严重还阴魂不散,关键的是我们的人权意识不高,权力膨胀厉害,监督不力,措施不当,纵容包庇,从而视生命为儿戏,随便践踏生命,把人看成动物,有的比动物还不如,珍稀动物有的不敢刑讯逼供,对于人却大肆凌辱,大肆逼供,大做实验,名其名曰心狠手辣,不当人看待。
人有多大权,命就有多贵。贵贱之真正本质在于人权的尊重与否,而不在于他是干什么,做什么事了。做坏事,他得承担责任,自有法律在等着他。我们不能够以恶的手段去对待恶,应该以正义的方法去对待恶,这样才会良性循环,这样才能和谐。
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我国刑法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3条明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尊重宪法就是尊重人权,尊重人类,尊重生命,尊重自己,尊重良心,只有尊重宪法才不违反刑法,只有严格遵守宪法,才能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
但愿这样的刑讯逼供不再发生,但愿佘祥林不再有第二个,但愿我们的警察是过硬的警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