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生活17

2008-06-20 11:17

                     请法律专业人士慎重理解法律

          某法制报有一版有个标题很醒目:打民事官司:如何对生效裁判说不。其中有个栏目叫:错过时效权利丢失如何补救,其中有个案例是这样的。邻居张大妈和李大婶因祖辈留下的一件古董发生了纠纷,李大婶认为古董是她父亲寄存在张家的,张大妈则认为东西是李父赠送给张家的。李大婶讨要未果,将张大妈告上了法庭,因举证不能,古董判给了李家。张大妈对法院的判决没有理会,觉得古董在自己手里,你爱咋判就咋判,不给就是了。他事后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物证也没出声,在法定的期限内也没上诉。当法院来执行时,她傻眼了。
         这个案件,专业报纸的建议是:张大妈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再审。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看了这个建议,我无言,不禁悲愤莫名,什么时候,法律变得这么低贱,可以被随意曲解,随意践踏。
        申请再审只有在上诉后,才有再审,也就是说再审只属于法律救济的一种手段,其实就是申诉的一种,是属于审判监督程序,这个程序的启动的理由是国家本着有错必改的原则,体现共产党的人道主义精神,从公平公正出发,从社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的。但其实际还是一种救济形式,确实是有过错的,应当给予再审,但它的前提是上诉后,上诉后二审还有一次再审申请,然后依次是省高院、最高院。但没有二审这关键一步,也就没有再审这个名词了,也就是说再审是上诉派生的产物,一审有二审来保障,而二审由二审再审来自己纠正,然后才向三审寻求救助,从上诉开始的再审通通都属于申诉阶段,或者叫启动审判监督体系。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无疑是非常慎重和神圣的,对上诉的期限规定为十五日,超过期限就表明表示无异议,即使有证据也不行,这是一个重要关卡,各国都一样,而不是什么两年。这样不负责任的建议只能贻害无穷。
        新民诉法第14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个规定确立了法律的权威性,确立了上诉的重要性。在法官没有徇私枉法和误判前提下,就没有审判监督程序的条款,也就没有救济的必要,我看谁也不想纠缠于官司太长而两败俱伤。有时比较小的纠纷,即使有证据,为了节省时间,也不会上诉,表明是接受判决。(题外话:这根名誉丝毫没有关系。其实兄弟打官司很正常,媒体放大说是反目成仇,打了官司就反目成仇了吗???对自己都不确定,不服的疙瘩需要法律法官来做中间人,解开了他们的疙瘩,知道了谁有理没理,就会反目成仇了吗。所以法官断案要提倡古代包拯,白居易,苏轼,郑板桥等人性化断案,是化解纠纷和矛盾,是文人式的审案,可惜这个传统没有继承和发扬。)
        有的很有理,但没有证据,对方心里也知道,判得合理,有的也不会上诉,因为没理终归是没理,而一味地用霸道的形式赢了官司也是有后遗症的,对方也是不服的,会找你拼命的。但不管怎样,上诉是解决纠纷的分水岭,避免了纠缠,提高了效率,除非有徇私和误判才上诉。
         这个案件中,张大妈由于是法盲而损失巨大,这是咎由自取,只能报以同情,但天下是没有后悔药的,这也是对漠视法律的一种无形的惩罚。可惜的是专业人士却不懂得这起码的法理和道理,可见我们的法治建设的路任重道远啊。
        我国还是遵循证据第一的审判原则,主张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对举证的期限规定的相当严格,超过了举证期限就视为无证据,法庭不主持质证,而没有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就面临着败诉的命运。张大妈不但在一审不提供证据,在法定的期限也不上诉,就已经是没有证据了,她的证据还是新证据吗??你已经服判了,还拿什么证据。
         如果张大妈的证据在申诉阶段可以视为新证据,那么强势群体就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任意挑战法律了。比如,开发商一审和二审都没有预售许可证,或者来不及做。根据法律就可以断定没有预售许可证,就已经是举证不能了。最高院规定在立案前没有预售许可证合同无效,如果在再审时候可以补交预售许可证,那开发商他永远都不会违约,永远都立于不败之地,那我们弱势就不要打官司了,怪不得我的官司会输。
         你去告人家,没有自己认为可以支持的证据,你是空嘴说白话,是诬告。你有证据还不能说明你是对的,还要经过质证,要让对方无话可说,默认你的证据是真实的,没有伪造的,默认有这回事。当然对方也可以提出反证,此时对于对方的反证,你一时拿不出证据而输了一审,二审有更有利的新证据也可以,或者是驳斥对方证据的证据也可以叫新证据。因此新证据是与一审提供的证据是不同的,不是一个层次的才叫新证据。有人在一审时故意不出示他所有的同一层次的证据,在二审事才拿出来。其实,他在一审时的风险无疑就加大了,你一审的证据还不足以支持你的主张,那一审就相当被动了,在二审再拿出来的证据,风险就更大了,法官可以不予采信和质证,因为是同一层次,又超过了举证期限,当然法官徇私和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你一审故意规避,是对法律法官的不尊重,也浪费了人力物力,效率也大打折扣,对自己也是不利的,更没有好处。如今法律界对新证据有不同的理解,我看只要加以甄别是很容易看出来的。
         超过两年提出申请再审,也是视为放弃再审以及申诉权利,这跟你超过上诉期限的道理是一样的。
        不要把两年这个法定期限当作所有程序的期限,那不是万能的吗?大家可以觉察到上诉是一种权利,只要你提出,法院必须按正规的程序来义务审查每一个细节,因为对于当事人来讲,提出上诉就说明你法院是徇私枉法或者有误判,法院自己必须为自己澄清。而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就有很大的不同了。第177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个规定就有点是二奶的味道,是法院院长认为,而且必须是去发现,他不去发现,你的冤屈还不是没门吗??还有必须是确有错误,你不去看,怎么知道确有错误,还有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不提交,或者提交了审判委员会不给你讨论,怎么办??于是再审程序都是一个字拖。没有十年八年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在何兵教授的文章里说了一个人申诉了几十年,自己打官司打成了律师,这不是稀奇的事。因此二审是最关键的,必须高度重视。我们也希望在二审就能解决问题,不过这是想当然的事情,不过一旦你申诉成功,那法官也必须付出很高的代价的。我们欣喜地看到新民诉法把申诉在两年内提出的也纳入二审程序来对待,让人振奋,但这不是削弱二审的地位。而是对徇私枉法的泛滥一种制约和对弱势一种负责任的救助而已。
        与法官的徇私枉法的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的到位也是我们所必须的,不能被某些歪法官钻了空子,这样不是越帮越忙吗???

         相关链接: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也叫申诉一经形成,就意味着由法治转变成人治,也可以说再审完全是人祸。改正错案冤案和徇私枉法靠的是人的职责,是行政手段的干预,它的途径不仅仅是院长,检察长,还可以是司法部长,法工委,是监察长,纪委和人大代表,常委以及信访办、市长和省长、部长甚至是总理和国家主席都有权介入,因为他是行政的首问制在起作用。所有懂法律,有责任心,对共产党负责的人都可以向院长提出意见,督促法院尽快息诉宁人,还弱者一个公道,社会就会和谐。否则就启动领导问责制,说白了就是你法院院长不称职,没有管好自己的份内的事情,导致枉法裁判。当然现管很重要,有的作用不大,于是就出现拖的现象。他们一管,就有被人垢为干预司法独立的嫌疑,于是只能眼巴巴的看着法院操纵一切。他们能做的,最好的方法就是推进司法改革,让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让他们对法院说不。因此我建议法院院长的任免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

        如今申诉的期限跟二审的期限一致,避免了拖的现象产生,但如果没有严格实行领导问责制,期限还是会被拖得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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