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范美忠事件说中国的德治和法治的力量
网上有报道说,从范美忠被开除的消息见报后,却意外的发现同情支持范美忠的网友越来越多了。这是由于人们都有一种良心,都有性本善的基因。人们不希望他说了这样的话,他就变得十恶不赦,而是希望他把老师当得更好。从范美忠的事件也暴露出我们道德建设的缺陷。最明显的一件事就是范美忠没有教师资格证,没有发生这件事之前,怎么不知道他没有教师资格证呢?即使知道了,为什么还要让他当教师呢???为什么不书面通知他,或在规定的时间里让他补上,没有补上就让他下岗。你没有告知,按法律规定,超过两年就是默认他有资格,有能力教书,只要学生没意见就可以了。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发现合同到期,如果三个月内不做出重新续聘,或解聘的决定,就视为续聘,用人单位必须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不要为了看不顺眼,一心想开除他,就查他祖宗三代有无过错,或者在鸡蛋里挑骨头,做出不厚道,不光明的事情来,被范美忠贻笑大方。怪不得范美忠如此的不屑一顾。为什么不进行该不该开除他进行一次大讨论,大辩论呢??没有规定要开除,就是不能开除。一个人在街上大喊,我要杀人,我要杀人,但最终没有杀,你不能因为他说这句话就判他的刑。凡事都要看实际行动,既然范美忠逃跑的行为可以理解的话,那就不该解聘他,不能搞一棍子打死,对事不对人,不能因为我不喜欢他,好多人不喜欢他,就开除他,如果能轻易得逞的话,那不是很可怕吗??以后就没人对社会的邪恶现象进行揭露,这其实是对社会不利的。至于他的其他言行,可以进行评判教育嘛。没有出现严重后果,你敢说他是不合格的吗??对范美忠进行攻击,恶搞,特别对他女儿的恶搞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暴露出我们社会丑陋的人是很多的,道德的低下到了何种地步了,比范美忠不知要低多少。
我告诉大家的是不要小看了范美忠,范美忠由于多年形成自己的一套伦理观,你没有很高深的道行,是驳不倒他的,他是不服的,显出鄙视的样子,显然简单的一句你就是错了,显得太苍白了,而谩骂更是气急败坏的表现。而且范美忠是有事实依据的,有的还是亲身经历过的,不是没有道理的。譬如,他举一个例子,他父亲去世,他回去奔丧,他第一次跪了,但以后还要跪,不跪就是不孝,其他兄弟跪了,却从头到尾都是笑脸满面,和旁人说着话,一点都不悲伤,人家就是认准兄弟是孝顺的。这个华而不实,虚伪的现象在社会上很是流行。我在网上,和亲眼见过我乡村的兄弟不给老人饭吃,虐待老人,却不允许女儿给老人家东西吃,女儿拿了不是证明他们不孝吗??于是和女儿断绝关系,结果老人活活饿死,或者死了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死的,一个亲人都不在身边,寿衣等还是邻居和亲戚替老人穿上。应该说社会邪恶虚伪的东西太多了,使得正义的人无能为力从而愤世嫉俗,说了过激的话。我为什么很理解范美忠,因为我亲身经历过类似范美忠的遭遇。比如说,法官明明徇私枉法,跟人家说,人家说这分明是你不对,现代社会嘛,你不拿东西,不去送钱就是不行;作为同样都是当事人原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律师签字就可以,我不但要签字而且要按手印,我说了,法官说,他是律师,我跟同事朋友和周围的人说,好多人就怪我说,你怎么不去请律师呢??或者说谁叫你不是律师呢??叫我欲哭无泪,这是我另类,还是世人的无知和悲哀呢??还有比如,公务员加了工资,教师不加工资,明明是欺负老师。可有人就说风凉话,加几百也解决不了什么,但其实内心相当希望加,如果叫他罢课,或联名去告,这些人肯定是缩头乌龟。再比如,法律界有人对明显的徇私枉法理解有误,他们普遍认为徇私要检察院介入调查取得证据,其实徇私很明显,是肉眼能够看出来的,譬如,不按程序审理,没有贯彻回避制度,传票故意不留法官名字,不签字,以致重要证据没法提交等,很明显的事情,也要检察院做鉴定,那不是明显的拖延吗??而体现在判决书书上就是行为产生后果了,即由徇私转变成枉法,犯罪成立。还有一个观点认为法院在审查时或当事人声明涉及犯罪时,法院有移交检察院的义务,却推脱检察院不立案就没办法,案件也就停止了。你想想犯罪了,他的证据和事实能成立吗???没必要等检察院确认为犯罪才宣判。这些都使我不能容忍,而律师和相当一些人却大加宣扬其合理性,真是可悲。至于诸如,霸道的领导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我是据理力争,不该拿的,你一分钱别想,我是不送的,但很多人都说我没理,都看不起我,本来我是英雄,却成了人们的公敌,我不说些过激,骂人的话,还是人吗???实话告诉大家,如果你给我机会,让我去杀徇私枉法的法官,我马上就去,因为他们的危害实在太大,给人的损失和打击是不可想象的,是比死还难受,而社会上的人不理解,你说我不压抑吗???
话又说回来,像范美忠说错话了,最有发言权的是谁,是学生和家长。你们批评他的人只是外围的,不是实质性的,不能构成道德威胁的力量。如果学生不要他,学习成绩每况愈下,不听他的课,学校和家长就不能无动于衷了吧。即使学校违约,家长出钱都愿意。我看范美忠看到这种学生为了他而前途暗淡,自己的良心也是很不安的,也会主动提出换老师的。但这似乎没发生,我们要他一定做不成老师,那只是一厢情愿,也是一种很阴暗的心理的表现。
其实道德的力量是无处不在,它有时比法律还可怕的,俗话说人言可畏,多少人被唾沫淹死的,古今不计其数。只是有的还没领教到道德的威力罢了,但我敢肯定的是范美忠已经领教了。人们做了范跑跑之歌讽刺他,他说我不会去起诉,有人恶搞他十个月的女儿,他那么爱他的女儿,只有他女儿才会去救,那为什么无动于衷呢??只说不予计较呢??他明显看到了道德的力量,越挣扎越被动,犯了众怒的人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低调,不予回应。
针对银行规定大客户可以优先插队的现象,有人把银行告上法庭,但银行振振有词,说没有跟法律冲突,是可以的,于是一审输了。我要说,如果顾客输了,那这社会太可怕了,那不是公然宣扬弱肉强食吗??人人都可不讲理,谁牛逼谁就可为所欲为。那以后银行不是可以不让有意见的人到任何一个银行存款,因为银行可以说了算,这样的事情是很容易操作的。发展到最后,银行可以自己制定法律了。它可能不跟法律冲突,但它和道德相悖。在西方,法官可以根据道德,基本的伦理来断案的,而中国还不行。因为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根据基本的道德伦理来作标准的。许多的条款都蕴含着伦理、公理,定理和哲理。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中国的法律永远不能进步。我们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那里的一些基本道德就可以作为断案的依据。其实类似银行这样的案件,不必去打官司的,只要向管理人员反映一下,改正一下工作方式方法,兼顾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就可以了。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德治和法治并行不悖的,即使在西方国家也非常重视道德建设。他们有基本道德框架,体现在老人小孩女人优先,排队等候,不乱插队;守时诚信公平,讲效率;进屋敲门;尊重生命和人权,不乱搜他人东西,乐于助人等。有学生在校园打了一只鸟被判刑。最高联邦法院只有一两个人,当他们手按圣经或可兰经上宣誓,比宪法还遵守,由于他们道德的修养,严于律己,所以像美国的法官口碑相当好,民众都翘起大拇指。这在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的文章中就有提及。可见法治是离不开德治的,德治的力量是巨大的。
银行的为所欲为其实也是看不到道德的力量,假如一个人跟插队者因此事打了起来,要警方介入,不是也要说理的吗??或者可以记住银行的职员去超市买东西,你尽管插他们的队,让他们也享受一下插队的滋味。
法律是重在惩罚,解决纠纷,平息事端。道德重在自觉,自守,自重,强调预防。法律以契约为基础,道德以人性,良心和公德为基础。法治的实现手段是靠法律,他执行机关是公检法,而德治实现手段是舆论监督和领导首问制,他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所以我才说银行的芝麻小事不必去打官司,打官司说明我们的道德已经处在危险境地,这是很可悲的。跟领导反映一下就可解决,当然前提是这领导是负责任的领导,不负责任也可以,除非他不干,引咎辞职或就地免职。
还应当看到中国的道德受到许多制约而不能发挥它的威力,表现在价值观的歪曲畸形,腐败的猖狂,权力部门牛逼,不作为等。关键的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没有西方强,没有规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等,因此只能用领导责任制来发挥道德的力量,因此道德变得软弱而力不从心,于是弱肉强食的现象比比皆是。
有人被打,向派出所报案,见打人者是熟悉的人或有人在派出所,于是故意不受理。被打之人说,那我下次打他,你也不能受理,看谁合算。结果被打之人被报复了,但派出所却受理了,所长还是一样,当然经手的人换了,提起以前的事,他当然推说不知道。这已构成渎职了。
一个弱势,被人欺负。向法院讨说法,屡告屡不受理。结果一气之下拆了被告的一堵墙,让被告自己先来告他,以此来逼法院受理。就是叫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的应用,反映了弱势群体的朴素的道德观。当然法院审理时必须会问你为什么拆人家的墙,回答说为了法院能受理我的案件,法官应该感到羞愧吧。也许法官会说,你的案件要另案处理,而一个有道德的法官,听了这句话应该感到羞愧才是而给予一并审理。
不怕断案失误,最怕法官以为老百姓不懂。其实老百姓的心里清楚得很啦,于是他们就搞神秘化,不准记者旁听,不准偷拍,不准私自录音,这种现象在何兵教授的文章多有披露。我以为像我这样不请律师,一审、二审才败诉,想不到的是何兵教授,堂堂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一审二审也同样遭遇不幸。可见法官的道德良知,伦理素质低下是到了何种地步啊。以下是引用何兵的文章:
苏州法院亲历:蝙蝠在阳光下翩翩起舞!
http://view.QQ.com 2008年04月10日08:23 南方网 何兵 评论316条
我在给学员讲授政权公开的必要性时,喜欢援引西方的一句格言:蝙蝠总是在黑夜里翩翩起舞。格言的意思很简明,当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时,一切只能在暗夜里进行的腐败行为都会相应终止。然而,近日我亲身经历的一起诉讼,却使我对这一格言的真理性产生怀疑。案情是这样的: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新加坡开发商,用失效的土地证,过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环评报告,向苏州工业园规划局申请了施工许可证,要在原告嘉湖阁业主们的小区里建房。诉讼中,我们当庭发现,这家开发商为了获取许可证,竟然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了涂改,将用地的方位(南)字,改成(北)字。涂改是如此之明显,以致我们当庭一眼就看出来了。开发商的代理人一审和二审也当庭承认涂改,他的唯一辩词是“我们改对了!”
涂改国家公文,在法律上属于犯罪行为。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当事人当庭承认涂改,法律规定又如此明晰,我们以为胜诉应当毫无疑异,何况《南方都市报》还作了深度报道(2月28日《“富人”业主维权记》),案件已被公开曝光了呢?但诉讼的结果,我们不仅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输了一审,而且还在苏州中院输了二审!法官们的判词说,当事人对涂改行为进行了合理的解释!犯罪行为竟然可以被“合理地解释”为合法,这真是神奇的判决。依照法院的逻辑,作为败诉方的我们,无需申诉也无需上访,只要将判决书进行合理的涂改就可以了!
本案的诉讼历程,迟迟未有定论的陕西华南虎事件,都向公众提出一个问题———蝙蝠为何在阳光下翩翩起舞?某些法官以及政府官员的犯罪行为———枉法裁判罪和渎职罪———何以敢公然进行?对于这些行为,有权机关何以不追究?公众的愤慨、媒体的呼吁,为何总像碰上无形之幕,了无声息?这些足以说明一个简单的道理,阳光不足以控制腐败。控制腐败的不二法门是让人民能够有效地并最终控制官员们的命运。当人民不能掌握司法机关的命运时,法官们就会肆无忌惮枉法裁判。当人民不能用选票决定官员命运的时候,人民的命运就会被官员玩弄于股掌之间。这使我想起刚入法律之门时所熟背的一句话: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保障!人民只有批评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让人民有决定权。
反思近些年来的司法改革,我认为改革发生了重大的方向性偏差。在学界以及法官群体的司法职业化改革呼吁声中,司法的民主化被遗忘了。我认为,没有司法民主制度涵养的法官职业化,他的演变方向不是独立,而是独裁。对此,学术界以及社会各界应有高度的警惕,并作深刻的反思。
以上文章中,何兵教授所说的要让人民掌握司法机关的命运,必须让人民有决定权,其实就是让道德力量不断加大,并且自觉运用领导责任制来对法官进行道德宣判,让腐败的法官滚蛋,毫不手软。
社会是一个庞大的机器,由各个零部件分工协作好才能使机器正常运转,而道德就是机器的润滑剂,润滑着机器的方方面面,它也是机器的内部动力,在内部制约着机器像正确的方向前进而不致于出轨,当然一旦出了轨,消除隐患,解决问题就得靠法律出马了。
德治和法治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两者不可偏废。在中华民族浩瀚的道德史中,传统的道德精髓要继承和发扬。只有德治和法治并行,才能殊途同归,才能使社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