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生活19

2008-06-27 12:05

                        三起官司带给我们的启示
           案件一:港星李赛风在新浪博客中侮辱汪小莉与其丈夫有染被起诉,法院判决李赛风向汪小莉道歉并驳回汪小莉的其它诉讼请求。

           很显然这其它诉讼请求就是指精神损失,我不明白的是既然法院认定有侮辱的事实,为什么还驳回精神损失的赔偿请求呢???难怪汪小莉在赢了官司后当场哭了起来,这哭,我觉得不是胜利的泪水,而是虽赢犹败的苦涩和无奈。她说,“输赢对我来讲都是一样的,赢了我的名誉受到伤害了,输,我的名誉也受到伤害了。”这句话就是她虽赢犹输的证明。后面还有一句话,“今天,法院的宣判是公正的。”我看她是违心,极不情愿说这句话的,这句话跟上句很明显是自相矛盾的。
          如果被侮辱了,得不到精神赔偿,只要道歉就可以的话,人人都可以任意侮辱某个人,然后违心地道一下歉,下次依法炮制,在这样排列组合下,一个个在侮辱者的嘴下倒下了,中国的核心价值体系也崩溃了,道德在这样的纵容下沦丧了。
          如果这个案件在香港宣判也许就不是这样的结果了,这不禁想起前几年的日本的丰田车案。日本生产的丰田由于在国外被检测出有缺陷,结果日本赔偿了每个购买丰田的用户,而在中国同样要求赔偿,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因是没有事实的发生,比如造成车祸,死人等事件。中国的法律不重视预防,而是重视伤害后的自慰,这种立法的思想就是承认自己低贱的表现,一定要等事情发生了才赢了官司,那这些赔偿的钱拿来干什么呢???还有用吗??伤害已经是巨大的,多少家庭破裂了,换来的却是几万元的安家费,中国人命贱如此,是自找的,愿不得别人,因此中国的人权意识还有待于提高。
          这虽然跟精神损失费无关,但都点出法律的缺陷,不重视预防,作践自己,纵容别人,体现了法律的无能,你可能没想到纵容作假的竟然是法律。精神损失虽然是无形的,不可衡量,但实际上是有形的,损害是巨大的,比有形的更厉害。
           案件二:某《法制XX报》刊登了一篇文章《错指孩子生父,少女妈妈应否担责》,在这篇文章中说了一个16岁的女孩阿香突然当了妈妈,她父母在外地听了急忙赶回来,问她女儿怎么回事。女儿说是她在苦闷孤单之际,和她同班的邻居阿亮帮了她,并和他谈了恋爱,和他同居了。可意外的是在她父母大张旗鼓地向阿亮问罪的时候,阿亮矢口否认有这回事以致闹得满城风雨。没办法阿香的父母只好把阿亮告上法庭,更没想到,经过亲子鉴定,果然不是阿亮所为。此时阿亮不干了,把阿香父母以侵犯名誉为由反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阿香父母听信女儿的话从主观并没有故意捏造事实损害名誉,客观上对上诉人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但阿香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后,确认所生的小孩与上诉人没有亲权关系,从而上诉人的名誉通过法律途径已经得到了恢复,故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以我的理解,这也是一起错案。无论如何,阿亮的名誉已经受到侵害了,这是事实,不容置疑的,有村民围观等足以证明,而且一传十,十传百,家喻户晓。你法律为他恢复就可以算恢复名誉了吗????你以为法律是什么东西,是万能的吗???能消除影响吗???就你几个旁听的和法官当事人知道,还有谁知道呢???你可不可能把真相告诉所有的人呢?能不能贴一个公告呢??显然不能,那只能是越描越黑。所以名誉损失和赔偿不是看造谣者或给别人伤害的人是不是故意,而是要看有没有给对方造成伤害和损失,有就得赔偿,这是不能讲理由的,谁不会讲理由,谁不会道歉呢?
          无论怎么说,阿香的父母是错了,并给对方造成伤害就得赔偿,尽管不是故意。我们在同情的同时,对阿香父母不慎重,和对对方的不信任表示遗憾。起码对她的做法的欠妥,无视他人的名誉的行为表示谴责。这样的事情发生了,是不能冲动的,因为它涉及名誉,一旦搞砸了就不可收拾。我们村民遇到这种情况,有人若说是阿亮,并要讨个公道,大人或老人就会骂道,“不许胡说,没有证据怎么乱说话,不怕被天惩罚,”这个天就是法律,表示对法律的敬重。任何对他人和法律,对证据不尊重,都要受到惩罚,都要付出代价的,即使是值得同情之人。按我们村民的做法,是会向村长说了,让他一个人去调查,问话,当他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时,可叫警察和律师介入,而不是任意胡闹,表面有点理就可以乱来,结果就搬石头砸自己的脚。所以阿亮理应得到赔偿,法院的判决绝对是误判。当然如果阿亮觉得阿香可怜的话,可以不要赔偿,但绝对是阿香的父母有错,并且是很严重的。关于处理的方式方法请看:
          案件三:有一个案例特别典型:顾客吃霸王餐被追赶,乐某驾车想走,蔡某双手立即拉住车尾不让走,在被拖了约10米后,因车速过快,蔡某松手,乐某连人带车冲出去当初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个案件法学家和律师都认为不能构成刑法上的过失,律师说追赶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法律没有界定。
           我的观点是蔡某有错,犹如别人偷了你一件衣服,你就把他杀死一样。不能因为人家不给一顿饭钱,你就追出去讨要,或者故意把他弄残疾或杀死。本案是蔡某不是故意,但方式方法欠妥,应该记住相貌或车牌,或者径直报案。我们有好的110,和警察为我们做主,你个人追什么追,追了也没关系,讨的来是本事,但你千万要保证不出事,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如果你知道会出事,还会要一顿饭钱吗???有时宁可吃亏,不要较真,不值得,有时得饶人处且饶人,也许吃霸王餐的人不是坏人,不是有意的才逃走,也许忘了带钱包,也许是太害羞,不敢开口说明原因,也许过后他会自觉送上门来。总之,要有一点胸怀才能不把事情搞大搞砸。当然该较真的要不惜一切较真,当然如果警察不出警,可以告警察的,警察就是用来维护治安用的啊。北京已经规定车辆违法,交通警察不能追赶的,道理也是一样的。于是我虽然知道法院徇私枉法,但我忍了,尽量靠正规法律的渠道解决,一旦不能解决,看到腐败不能遏制时,共产党没有能力改变时,再用暴力还不迟,于是我很小心控制我的情绪,也坚信共产党是可以的。
           三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多多,折射出中国法律的漏洞和精神赔偿的硬伤,以及对精神损失的认定的误解。
            对待精神案件,慎重适用法律,慎重理解法律是我们牢牢记住的第一关键要素。

5673 次阅读 | 0 个评论

留下脚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