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生活11---对2007年司法考试答案的质疑。

2008-04-29 18:13

   这样的答案能算标准的答案吗??

       请看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第二题,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以上的七道题目的标准答案分别如下: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一道题与第二道陈某与高某同样是绑架,陈某却是抢劫罪而高某却是非法拘禁罪,令人不解,再看理由,也不是十分充分。陈某绑架是因为赵某欠他10万元钱,所以是抢劫罪。孰不知陈某是谎称,根本没这回事,他逼赵某打电话去拿,抢劫罪已经成立,就不存在绑架罪,而不是陈某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导致,这样的理由牵强附会,正确的应该是答抢劫罪的定义和特征。我不知道这到底是不是标准答案,如果考生答抢劫罪的定义会不会失分,如果这样,我为考生不值。高某其实也是抢劫罪,不要因为他只要1万元就是非法拘禁罪,他只是一个傻瓜,被陈某玩了一手。在犯罪团伙中,首犯和主犯多分财物,从犯少分是很常见的,因此只有量刑不同,而性质是相同的。陈某和高某的动机和目的都是一样的,只不过高某是受陈某唆使所致,属于从犯,设题的方向应该从主犯和从犯入手。这样的答案只有做标准答案的人才能理解,而旁人都莫名其妙一头雾水。

      假如某官员雇2个凶犯去杀人,一个杀人,一个在旁边看,你说在 旁边看的那个凶犯就不是杀人罪吗??雇凶的官员判死刑,那杀人那个凶犯不判死刑吗?同样要判死刑,只有把想杀人的帮凶清理干净,即使官员有再多的钱,再多的诱惑都没用,于是帮凶的理智和法律的意识也是促使案件发生的关键因素,自然也应该承担责任。于是高某也是抢劫罪是成立的,只是罪相对陈某来讲要来的轻而已。

      第三题的问题的理由也很牵强,本来就是共同犯罪,原因还是说在什么之间构成共同犯罪,这不等于没说了吗??也应该回答共同犯罪的定义特征,才是正解。

      第四个问题是不构成敲诈罪,但原因也不是缺乏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自始至终都存在,不管是抢劫罪和敲诈罪。只是在绑架的前提下,抢劫罪的特征更明显,覆盖了所有的罪,目的是一样的,抢劫是为了财物,敲诈也是为了财物,但他们采取的手段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此不另外构成敲诈罪。

      第六个问题从案件总体来说应负刑事责任,因为高某参与绑架勒索,起到帮凶作用,罪很小,几乎可免,但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高某的帮助,说不定陈某会害怕而放弃。答案不负刑事责任与理由驴鼻不对马嘴恰恰证明了不负刑事责任的答案是错误的。

      第七问题成立自首和重大立功,不是因为被检举人被判无期徒刑以上,这样的答案我怀疑是不是法律人士所为,是网上恶搞。应该说明什么叫自首和重大立功,这是最起码的思路与考查点,才有意义。

      以上答案的不规范,不标准,有牵强附会,有刻意迎合出题者的意图的痕迹,可惜由于设问的不够高明而南辕北辙,这样的答案显然是会误人误己的,可见在学院与现实中对法律的理解是有差异的,法学院的学生法条滚瓜烂熟,条条是道,但对整个法律的把握和精神理解很欠缺,缺乏亲身经历和体会,跟缺乏换位思考的思维能力。一个对法条滚瓜烂熟的律师和一个懂得怎么运用理解,但知道有没有规定,对或错的律师,我更欣赏后者,就好像一个学生懂得怎样解题,但不知道运算,一个不懂解题,但运算很好一样道理,不懂运算可以用计算器啊。于是法律条文是死的,到处都可以抄得到。因此可以这样说一个只看法律全文一遍有可能比整年都在学这一法律的人更厉害,理解更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我相当得鄙视某人一上来就说我是某某法学院的学生,徐霆案是盗窃罪,判死刑也不为过。律师动不动就说,你不要上诉了,瞎子点灯----白费劲,我代理很多这样的案子。这种用头衔名头来吓唬人的实践证明都是被毛泽东称之为“纸老虎”。或者叫挂羊头卖狗肉,辱没了学校和整体的名声。

     事实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要小看低估了弱势的能力与威力,也不要太把自己当回事了,自负可不等于自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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