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生活12
2008-05-04 16:06假如李静华再高明一点怎么办 刚刚看了一个节目是央视2套《经济与法辩辩辩》讲了一个案例是这样的:一个老人卧病在床,独生儿子又不在旁边照顾,照顾老人多年的保姆李静华突然摇身一变成了合法妻子而把财产全部继承去了。李静华出示了结婚证和遗嘱。尽管人们很难相信中风的七十多岁的老人会去再婚,也不相信李静华会为了感情而甘愿成为寡妇,但事实就是存在着,法律很显然是站在李静华一边的。可惜李静华贪得无厌,她不愿意把遗产给老人的儿子平分出示一份假遗嘱,就是这个遗嘱露出了狐狸尾巴导致李静华的阴谋落空,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从法律上和法院的审理过程上看,好像法院着重从立遗嘱的两个证人的程序不对而下的结论,所以断定遗嘱无效。假如李静华高明一点,念过法律,把事情做得天衣无缝,那法院怎么办???是否还会认定遗嘱无效呢??答案是可以的,为什么说呢???关键在于老人的儿子得到的遗嘱。因为从证据上看,老人的儿子的遗嘱是老人亲笔写的,是在老人意志清醒的时候写的,属于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李静华的遗嘱是在老人意志不清醒的时候,由李静华打印的。因此即使李静华的遗嘱是合法的,也应该认定无效,原因是李静华的遗嘱的效力比老人的儿子低得多。证据法规定书证比人证的效力低,没出庭的人证比出庭的人证低,打印的书证比亲笔写的效力低,印章比签字效力低,签字的效力比手印的效力低。当双方都不能断定哪一方是假的时候,证据效力就是唯一的判断。 我不明白的是,在李静华的结婚是假,继承遗产是真的意图十分明显的情况下,老人的儿子为什么在一审不提交自己的遗嘱而有意规避法律,是不是也有问题呢??法院也应该去查一查。如果李静华的遗嘱是合法的,那么老人的儿子的遗嘱在二审提交是不能成为新证据的,那就要吃亏的,因为这是一审必备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就算没有证据,法官就有权不予采信,这也是对法律和法官的尊重。也使案件的效率更高,减小了难度。 但李静华主张财产继承权时,老人的儿子完全可以用自己的遗嘱主张财产继承权。因为我们知道根据法律规定财产继承的原则是有遗嘱,遗嘱优先,没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即使妻子在遗嘱中没有继承权也没资格享有继承权的,即使她是一位善良的好妻子,但你只能谴责丈夫的不公平,当然共同财产除外,但取得财产的儿子却不能免去赡养母亲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两码事。 显然老人儿子的手里是持有遗嘱的,是唯一的继承人。当一开始就把遗嘱呈上去时,李静华就不可能去伪造假遗嘱了,或者假遗嘱就不敢拿出来了,就不会有后面的那么多的事情发生。有人会说这样不是更好,我们却知道了李静华为人的卑劣和法官的贿赂以及证人的不老实,但你忘了民事法律强调息事宁人,不是惩戒性的,刑法才是惩罚性的,牵涉越少人越好,时间越快越好,而且其本身的风险也增加了,哪怕是协商和解,所以民事法律很重视调解和解。 不要忘记了人生来就是有欲望的,就是贪婪的,即使连婴儿的哭也是他需要吃奶的一种手段而已。我们不要人为地把这种欲望激发,去扩大,这样反而矛盾加深了,纠纷多了,反而不和谐了。 即使李静华敢把自己遗嘱拿出来,法官可以把两份遗嘱进行比较进行推理。显然假如老人是清醒的话,他肯定知道自己曾给儿子立过遗嘱,那么在第二份的遗嘱里就必然会提及,比如说第一份遗嘱无效,不算数等等,或者会说重新立遗嘱,以李静华这份遗嘱为准等等,只要不是傻瓜都会想到两份遗嘱必然会产生矛盾,假如老人不说前一份遗嘱无效的话,在第二份里肯定会来个具体分配。再说从证据上看,证据的效力就是法官断案的一个重要的方法,一般正常的逻辑推理也是一个,这是能够支持的,大胆使用。如果怕的话,以此疑点可以对证人和当事人发问,就会找出破绽。 从某种意义上说,老人的前一份遗嘱就是一个密码,外人是不知道的,李静华就是没有密码的人,所以我说李静华是不高明的,换成懂法的,肯定是会弄清楚底细的,或者在遗嘱上附上一句话,以前老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当然收买证人是难中之难,因为代价必定很高,不然含金量就很低,于是我奉劝人们:手莫伸,伸手必被抓;心莫贪,贪财必害己。 明智的老人很早就立了遗嘱以防万一,就相当给自己加了密码。假如老人是清醒的,假如李静华是用胁迫的手段,老人不情愿,但必须按李静华说的去做,那么老人的留给儿子的遗嘱是会帮了他的大忙的。老人肯定不会在遗嘱说以前的遗嘱作废之类的话,聪明的还会有暗示,让不法分子早点落入法网。 从这个案件,我们懂得了用证据的效力和严密的推理是对案件大大有利的,是法律人必备的能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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