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生活8

2008-02-25 21:02
                   凡人说法----话隐私
       早上听收音机里说了一个有趣的事:在西安洛阳的公交车上,一个美女与一位挺着大肚子的妇女争座位坐,被旁边看不惯的女孩用手机拍了照片,并把照片发布在网上,同时不忘在照片下面附上这样的标题:洛阳素质最差的美女。为此引发了争论,有人说这样做是对的,有助于规范道德,提高道德本钱。有人反对认为这样做侵犯了美女的隐私权,素质比这位女孩更差。专家认为这属于道德范畴,言外之意是说互联网的影响力太大,有点过分。就这个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我说说我的看法吧。
      既然座位上都有座位号码,没有号码凭约定俗成,先到先坐。这样看来这姑娘不让座是对的。但国家为了照顾弱势群体,如老弱病残孕等在优先的位置,这位置一般在前面,离投币口近的地方,而且设置的比较低,便于老人孕妇等就坐。本来公交车上要安排维持秩序和防小偷和处理纠纷的警察,这样最好了。但可能是成本太高的缘故,可以理解,但有一样事情,公交车必须得做好,那就是服务。当客人被小偷挟持必须报警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否则就没尽到责任。明白了这一点,公交车上的提示牌就必须改进了,就不能写:请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应该这样写:老弱病残孕专用座,这样人们就一眼明白,那个地方是这一类人坐,自己坐上去就变成这一类人了,就会脸红的,我没看清字的时候不知道,等知道了时曾脸红过,这样即使坐着的人一看到这些人上来,就会一骨碌条件反射地站起让座,因为那是他们的专座。但有的车却不是这样写的,那人们就理直气壮地坐,凭什么要让你坐呢??这是得理不饶人的一种表现,跟一个人的心情和素质有很大关系,把让座寄托在自觉上是不可靠的,专用座的规定就无形中把位子定了下来,其性质和目的很明确,它明白告诉人们这里本来是不设坐的,为了方便弱势,才增加的,这样的规范约定用程序上升成法也不是不可以的,它可以设定违反者罚款等措施,但需要人力资源,不值得,还有就是一旦没有这些弱势人群上车,别人不能坐,不敢坐,浪费了资源,于是我们应当形成一种约定俗成,没有这些人上车可以坐,一旦有老弱病残孕上车应无条件让座的习惯。如果有了这样约定,有了公交公司的授权,谁还有话说呢????相信经过这件事以后就规范了,不会再发生了。
       现在我该说说这个事件的谁是谁非了。用手机拍,这无可厚非,一切有正义感的人都可以这样做,魏文华不是拍了城管打人的照片,不交出来才被灭口的吗???社会要提倡敢于作证和揭露丑恶腐败行为的精神。拍完了,能不能上传网络,要不要经当事人的同意呢???是不是侵犯隐私权呢???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法律规定:偷录偷拍的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使用。这里的关键词是隐私。
      什么叫隐私,通俗的讲隐私就是自己(每个人)都不愿向公开的私人事情。一旦公开给多方造成影响,后果相当严重。法律规定的隐私权有信件的内容,电话手机通话的秘密,邮件包裹里的东西都是隐私受法律保护的。我去邮电局查询寄给中纪委的挂号信是否收到了没有,有人说收到没收到你怎么知道呢???相当容易。只要看一下回执单的签字和日期就知道了。但我的信件明显没有签字,只盖了一个章,并且明显有日期被改动痕迹,关键还是复印件。没有原件。我当时就报了案,虽然是小事,但他是一种侵权是大事。这里邮局有个漏洞,或许是故意的。邮局辩称只要传达室的盖章就说明有收到,这不能说明问题的,传达室的收发员不是正规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便追究责任,更换频繁,而且大都是老人。印章是最容易作假的,可以一模一样,而且用完了一次可扔掉再换一个不同的,根本不能查证。你拿着盖有印章的回执说你中纪委不是收到了吗??他说哪里有,我根本没见到这封信的影子,问收发室收发室也说没有,并且说我们的印章是这样,他是这样的,再去问前一任,前一任再问更前一任,最前一任已死了,死无对证啊。邮局也可能根本没有把信送达到收发室,如果有收发室的人收到,不是叫他们盖印章而是签字或按手印,我收到挂号信邮局人员都是这样要求的,这个邮局人员是很聪明的而且是敬业的,懂得留取证据。但有的收发员说我也有难处啊,碰到官大的,嚣张的部门连收发室的人也人模狗样的欺人,故意不签或不按手印,我也很理解,但我要求是当他们拒签时,邮局有义务注上原因退回来,这比滞留,泄露要好的多。

        旁边有位顾客问营业员寄了好长时间的包裹里的护照对方却没收到,营业员说可能是假护照被警方没收了。我说警方怎么知道是假护照呢??那我们的一切不是被监控和窃取了吗???当他们一知道是假护照就意味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宪法规定,这是不打自招。即使是假,警方也只能偷偷放回去,不留一丝痕迹。我寄把刀,警方怎么知道我就是用来杀人呢???简直荒谬透顶!!
        话又说回来,洛阳的美女抢座位本身就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在公共的场合就不是隐私了。她可能认为她是对的,她这样做应该的,不怕你曝光的,她见你曝光,她也可以辩论说明啊!!!但你不该写上那样的评论性文字说是全洛阳素质最差的美女,这是侮辱性的言语,是违法的。我们记者、律师和证人有维护正义的责任和义务,但不能带有个人主观意见和偏见,这是报复不满和泄私愤。你只能充当证人的性质。
        在法庭上,证人只能回答是和不是,对还是不对。在对方律师的质询下,回答问题,不能主观的袒护任一方。为什么要接受律师质询,这是预防证人作伪证。证人的律师也在预防由于证人的经验不足,容易进入对方律师问话设计的圈套中,但证人的律师发现有这种情况可发出警告,向法官请求阻止其问话,也可以替证人说明这问题与本案无关,可以不予回答。法官就是在对方的相互质询中看出谁是谁非,当然法官也可作关键性问话,这里法官的权利很大,可问证人,双方的律师,只要对案件有利的话都可以。书记员则对全部的情节记录在案。但我不明白,对法庭判案的依据就是笔录,我以为法院里的书记员有很大的能耐,能够记录全部过程而不用录音,原来他们是牺牲某些人的话,用漏记或自己添加到的来敷衍了事,很是悲哀啊!!!
       照片可以传,但不能歪曲和添加,你只能忠实地再现事实的经过,让人去评说,仅此而已,没人敢说你违法,因为事实本身就是如此。但如果是当事人本身却可以发表意见,当然要承担责任,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你得有理有据,一旦在法庭上,你也能理直气壮,坦然面对就够了。本事件中,如果是孕妇写上这样的评论性文字,是她们两人之间的事情,大不了在法庭上见,她们各自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如一个人死都不怕,还怕打官司,还怕输吗????
       证据法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两个人打官司,要用到移动公司的通话录音,这时以前的作法是只要公检法和律师都可以调取。其实这是不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能用那还有什么秘密可言,谁不会请律师啊。就是因为先有隐私权的存在和规定,人们才敢说,不然人人在电话里都战战兢兢,个个都杞人忧天,拿电话和手机干什么用呢??为什么不行,因为通信通话秘密是受宪法保护的。电信公司若敢拿出来,未经同意就是一种侵权,要负法律责任的,他无形偏袒了一方,关键是电信公司是收费公司,有利益关系,有合同关系就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2号文件一则批复中说得更具体: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移动这样的行为不是变相的录制吗???但如果当事人由于和移动公司本身的费用、定制等纠纷却可以拿出来作为证明,因为是跟自己的利益有关系,根据举证倒置原则,移动公司若没有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这是案件的关键,对方肯定也是能同意的,当然是真是假还要经过质证这一关。
      有人也许会说艳照门事件也是事实啊,那警方为什么要追究原始的当事人呢???因为这是最大的隐私,谁都不希望这些照片泄漏出去。因此他的途径本身就是偷的,是违法的。幸好女人们承认是自愿的否则就是强奸罪,要判刑的,自愿就是通奸行为属道德谴责范围。即使怎样传播也是违法的,至少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当然在国外,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承受力一般要比常人强得多,他们的花边新闻特多,狗仔队整天围着他们,报上新闻不断,有的根本没这回事,但记者们都不会受到惩罚,也没有记者被告上法院,原因是明星本来就是娱乐的,搞笑的,像艳照门事件只是冰山一角,真正没有曝光何止是这些啊,你难道也要求明星从一而终吗??哪个明星不是逢场作戏,离过婚的啊。真的有明星去较真,上法院,记者们也只是道歉一下,恢复你的名誉就算了,因为记者能报道坏的,也会报道好的事件。明星们不能太斤斤计较,否则他们会活得很累,更多的是记者与明星相互依存,互为利用。有一点需明确,也是明星们十分在意的,那就是肖像权,你一把明星照当广告,马上就得上法院,因为你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失,但他们往往说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好像肖像到处飞,出名他们也怕也不干,也有意见,非也,他们的名气被公司或某个人拿去赚钱了,当然要告,这样的官司明星总会赢。
       隐私是每个人都不为人所道的,羞于启齿的个人私事。它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因此是见不得阳光的。一旦它在公共场合出现就不是隐私了,就能够根据事实予以呈现,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有的人做好事却不想留名,记者报道出来,他们也说是侵犯了他的隐私,这何尝不是呢??所以隐私的东西是要经过同意的,不然就是违法的,当然也有的是例外,要看是针对什么人,什么事而言。
      总之,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对待。
      后记:关于隐私,人们可能会关注一件事情,那就是嫖妓能不能抓的问题,我现在给你的回答就是不能抓,因为它也属于隐私,但若你在酒店或色情场合,你没有这样的合法经营的执照,所以警察抓到其实是酒店和色情的所有者,但为了杜绝这类事情,连带抓,罚款视其警告不要再到不该到底地方,但由于是隐私还是不能公开,一公开就违法,而且不能敲诈,得严格按规定进行,我就见过因此类事件敲诈的警察被判刑的事。如果是自己的家或民房,破门而入就是违法了,除非警察非常有把握,并且是在床上当场抓获,当然有的可能是恋人,男女朋友,因此警方需问其基本情况与双方的身份证核对,看是否一致。当然这是高风险,警方没必要这样做,除非是报复。本观点可以讨论,可以咨询专家学者以视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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