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件跟踪报道(六)
2007-06-22 18:36如此“决定”叫我如何不伤心??? 昨天即6月21日,收到福州市检察院的关于不立案的通知,其实我早就想到的结果,我很伤心,为法律伤心,为弱者伤心,但愿这伤心泪不要再流了,但愿我的泪流了,其他人就不要再流泪了。 检察院的唯一的理由,只有一句话,“福州市中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既然是正确的,那岂不是变成我恶意诬告,厚颜无耻,胡搅蛮缠吗???如果不是,是本着解决问题,让人信服为出发点,就应该针对我提出的异议事实说出他的理由,让人少走弯路,不说,是不是这里面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呢??? 记得前一段时间都在清理霸王条款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法院里审理的霸王条款之王却仍然逍遥法外,实在是极具讽刺意味!!我不说法院徇私枉法,不说法官是流氓垃圾,不说法官违反程序,不说我的证据逾期和不予认定是法官渎职。 现在我只想问检察院一句话,你敢断定法院认定是预售合同的定金收据里的内容“兹收到(程咬金)认购的西和园7号2单元401号房定金壹万元人民币。面积约149。95平方米,最后面积以合同和确权为准。待预售许可证办好后十五日内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交齐首付款,否则罚收全部定金。”中的最后一句不是霸王条款吗?如果一点问题都没有,那我立马打道回府,从此决不踏入法院半步。 这最后一句霸在哪里呢?霸在他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不讲诚信公平,只想权力,不想履行义务,以达到空手套白狼,不花一分钱想盖房赚钱。目的是通过手段来实现的,对方用的是非法的手段,即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违反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9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把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预售这个必备条件当作赌注要挟买受人去交首付款及签订买卖合同,单就这一点检察院作如何解释呢??单凭这一条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3、第5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就可认定预售合同无效,这一点难道检察院不懂法律吗??? 你以为预售许可证是一件东西,想什么时候买就买那么容易吗??取得预售许可证是预售商品房最重要的一环,是经过严格的手续审批,在五证办完的情况下,才能颁发的,要不然建设部怎么会三令五申用强制性的法规来规范呢?象这种藐视法律法规的预售合同怎么令买受人放心呢???那你等十年我也要等十年吗???其结果在一审、二审恰恰证明对方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审批,只好用假预售许可证来蒙骗过关。这是明知不可为却故意为之,这不是欺诈,你说是什么呢??检察院和法院能找出理由自圆其说,我就信服,否则就是徇私枉法!!!!!公理何在????良心何在啊!!!!!!! 象这样公然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并且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可认定是无效合同的,法院却故意不予认定,不认定是定金收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化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之情形的,”至少要认定最后一句,“待预售许可证办好后十五日内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交齐首付款,否则罚收全部定金”无效,合同继续履行。 对于格式化条款,有人误解了,以为当场可以不签,如果签了,你自己傻,跟谁去说呢?我傻,我承认,但法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他也傻吗??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一点也不傻。因为他知道霸王条款的危害性,完全是对弱者的利益的侵犯,是用欺骗的手段获得利益的,法律再不为弱者维护公平、正义,那天下不是强者的天下吗??那变成谁当场骗过关,谁就是老大。这要求买房的时候个个都是律师,你的房子也只能卖给律师才体现公平,或者人人都把书带去,即使知道被你骗,还能怎样呢??? 因此法律要求格式化的一方必须公平,合同要经得起考验,这根本不是弱者的错,是强者想骗弱者,被利益驱使进而铤而走险,这怎能把错归于弱者头上呢??这好比你去买电器或手表,规定一年之内有问题享有三包权,但有的强势商家吓唬说,你自己可要看清楚了,你走出店门,我是不负责任的,果真是这样吗??如果有问题,商家真的很霸道不给换,你是不是象我一样要到法院去讨说法呢??这能怪买家傻吗???谁不知道,要看清楚,有那么多时间吗??再说商家允许买家看一年吗??有可能吗??还有隐藏在里面的问题,是肉眼能看得出来吗???我曾经就发生过这种情况,有一次,我在超市买了一只手表,对方说可以防水,一个月内质量有问题可以换,起先我拿回去,放在水里一夜,不会漏水,没想到,在我洗澡的时候,从头往下浇水时,手表浸水了,我不相信,连续几次都是这样的,我才相信,象这样隐患的发现是需要时间的。当然,我如果超过一个月那就完了,对方有理由拒绝,幸好早发现,因为你过了法定的时间了。道理是一样的,当我发现对方的预售合同有问题时,在一年之内可以提出变更,纠正或解除合同等措施以减少双方的损失。我提出对方房子盖到三分之二后再签订买卖合同,让权利义务平衡,让一片荒地有了信任的基点,按理说,拿了定金就得盖房,盖到封顶后再拿首付款及签订买卖合同以预防由于权利义务不均等而让弱势一方吃亏太多,不急着付首付及签买卖合同是为了牵制强方,这是合同顺利实现的一个保证而已,至于定金拿多少,只要不超过首付就可以,当然定金拿越多,风险也大,双倍赔偿时也多。 以上的道理,如果有谁能指出我的道理不对,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地方,我也不纠缠了,就是检察院和法院有理,不然,我是不服的,因为我是对的,是受害者,苍天可鉴啊!!!!!这样无法无天让我损失一天天扩大,你们于心何忍啊!!!!! 附: 福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不立案决定书 榕检民行不立字(2007)49号 申诉人程咬金因与被申诉人福建省平潭县西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于2007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终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正确,申诉人理由不成立。 经研究,决定不予立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 院印章) 2007年6月8日 (研究人是谁呢??经办人为什么不敢写出来呢??这就是中国的办案风格啊!!!!!!!!!!!!!!!!!!!!!!!!!!!!!!!!!!!!!!!检察院院长肯定也知道这件事了,不然他的印哪里来,随便能拿到的吗??在拿印的时候,院长是否去关注一下呢??不实行领导首问制看来是不行的啦!!!!!!!) 后记:刚听说掌握股民生杀予夺的掌门人代号为007被警方控制,但对我来说没多大关系又关系密切。我没炒股,自然就毫无关系,但非常羡慕007,骗得高明,有能力啊!法院不是提倡骗得到手是老大吗??只要骗得过关,骗的得逞就是本事,就不管他是否是违法犯罪的,那你警方抓他干嘛呢?也不该定他的罪,是股民自己傻,自投罗网怨谁呢?赶紧把他给放了吧,还要通报“嘉奖”啊!!! 如果能行的话,我倒有一个赚钱的法子,大家不妨一试保管是一下子就能成百万富翁,你就骗人说我急用钱,用5分的高利贷先借钱,肯定有人见钱眼开的,或向朋友亲戚借也可以啊!总之能骗到手你就是聪明人,法律鼓励你这样做,实在骗不到手,你可以见有人在银行数钱,你可以帮着数钱,或者说你的钱有假币,让我看看,然后不还他,你可以说是你的钱,但千万不要在柜台边就可以了,有摄像头的,有摄像头其实也不要怕的,关键是你已得手,得手了就是合法的,聪明的,法院表扬的,或者你干脆就把他抢过来,一步到位,更直接,你可以说这钱本来就是你的,又没做记号,你骗到手了,他们就没办法了,在法院,你还会受表扬的啊!你真是“太聪明”了啊!你不是一下子就发财了吗??这就是如今法院的逻辑吧!!! 注意:善意提醒,本法成功的前提条件是法官是白痴的情况下才得以实施,若不听,失败了,责任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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