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件跟踪报道(二)续3
2006-09-24 12:25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榕民终字第10号
(接我的案件跟踪报道二续2)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未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注:本来所有的定金、订金收条、收据统称认购合同或预售合同)但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认购定金收据已载明认购商品房的面积,位置以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条件,(原告辩驳:当庭表示有异议."待预售许可证办好后十五内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齐首付款.否则罚收全部定金"这项条款是格式化条款且违反了法律并免除自己的责任,有意加重对方的义务应认定无效.已在笔录体现,但一、二审都故意不采信,构成徇私)故该认购定金收据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欺诈合同应先变更和修改才去履行)被上诉人于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程咬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丽娟 代理审判员 林 伟 代理审判员 陈学凯 二00五年十二月二一日 书 记 员 张 婷 第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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