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件跟踪报道(一)

2006-09-16 14:29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见相册图)

                  驳回通知书

                                      2006)榕民监字第326

程咬金:(化名)

你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6)榕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2003710,你向被申请人认购其开发的西航小区西和园单元房并交10000元定金。被申诉人向你出具认购定金收据一份,该收据上载明:“兹收到我认购的西和园72单元401号房定金壹万元人民币。面积约14995平方米,最后面积以合同和确权为准。待预售许可证办好后十五日内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交齐首付款。否则罚收全部定金。”20031216被申诉人取得(2003)岚建房许字第07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后被申诉人通知你交首付款,而你以商品房未盖至三分之二为由拒交,也未按认购书约定的时间与被申请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被申请人于200410月以电报形式通知与你解除预约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判决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00六年九月八日

   解读:这是典型的徇私枉法的案例,里面的被申诉人出具的认购定金收据是一份典型的欺诈合同,是霸王中的霸王的一种,(集违法犯罪、不公平不诚信、不择手段的欺诈弱者和蛮横无理于一身)因为他视法律为不存在,公然挑衅法律,凌驾法律之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9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恰恰是收取定金、盖房的必备条件之一。这个定金合同已违法,违法的合同就是欺诈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对方目的很明确,把必备条件作为要挟条件,以合法形式(违法作前提)掩盖其非法目的,并残忍对申请人设定了没收定金的违约责任逼迫我上当以达到对方空手套白狼,借鸡生蛋,不花自己一分钱就能套到首付款以及银行贷款,从而盖房赚钱的目的。由于对方是强势,而我是弱势。我们每个人不是一出世就是法律专家,即使是,不是房地产的,也并不全部一拿到欺诈合同就能一眼看出。面对欺诈合同难道弱者就没有办法了吗?眼争争看着他们胡作非为、横行霸道吗?要使合同有效只能采取补救措施,面对违法合同,弱者都懂得去补救以使合同顺利,不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强者更应当用行动偷偷补齐没作出的预售许可证而不应该作为要挟条件欺压弱者。

弱者知道自己被骗,合同是欺诈合同,在对方还未履行义务前,一年之内有权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否则合同无效。我在200411用挂号形式向对方发去一封挂号声明提出待房子盖到三分之二后再通知我去交首付款及签订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对双方负责的,是纠正欺诈合同的一种手段,是合理且有必要的,是维护公平和法律尊严的一种表现,对方也无异议。请看现在的商品房买卖,都是盖到封顶才通知去签合同就知道拿了定金后必须履行义务才能体现权利、义务均等的原则。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第5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情形,合同无效。很明显欺诈合同都是格式化合同,不许别人表达自己的观点。根据合同法第40条,“格式化条款具有52条规定情形的(即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定金合同中,“待预售许可证办好后十五日内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交齐首付款。否则罚收全部定金”这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我即使不提出盖到三分之二,对方也要盖到封顶再通知我去签订买卖合同。

法律规定这么明显的东西,法院在复查后还没看出我所主张是正确的,看来我们的法律道路还有好长一段要走,法官的素质真的有待提高,如此明目张胆的徇私、对法律的肆意践踏怎一个皮厚了得!!!!!

我们司法还是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审判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神,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对方必须对单方面解除预售合同的事实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对方除了一张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外,什么都没有。(一审判决书第4页第3段可证实)二审又没有新证据提供。(二审判决书第4页第3段可证实)因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举证不能,应承担200410月以电报形式通知于我的解除合同无效的后果,定金合同继续有效,对方必须履行。如果解除合同可以不讲理由、不提供证据,那意味着谁先解除合同、谁先违约谁就合法又合算,那实现合同目的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一句空话吗?

驳回通知书中称,“20031216被申诉人取得(2003)岚建房许字第07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更是无稽之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一审对方提交的没有经过质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判决书第4页第2段至第5页第1段可证实),二审对方又没有新证据提供。(在判决书第4页第3段可得到证实)因此可以断定对方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方特别代理人在判决书第4页第2段对方辩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在五证办理后才能颁发,很明显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两证哪来的〈〈预售许可证〉〉呢?即使有也是假的,假的东西能成为证据吗?事实上对方是五证俱无却再三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个事实又不用实际行动去弥补自己的欺骗行为,却用恶意解除合同来掩盖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对于这在判决书就能看出的事实和最基本的法理法院都没有去复查,7个月的漫长的复查就是复查成这个样子了,这不是有意徇私是什么?????大家说说、评评看。

上,法院驳回通知书中,“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是自欺欺人,难自圆其说的可笑行为。2006815日上午,院长接待日我去了,见到了院长,我刚开口讲我的冤屈,院长接了一个电话出去了,回来说我的案子马上就会有结果,我心头一喜,没想到是这个结果,在意料之外又在意料之中。一百多人一个上午不包括不知道的弱者,在院长知情下,还是这个结果,可见当今法院腐败的程度可想而知了。。。。。。。。8月14日我向省检查院递交了请求抗诉书,但她要我先去市检。我要她转,肯定没转。同日我向最高检寄了挂号,不知收到了没有???咳!!!!!!省高院还有一次机会发回重审给中院,这是意料中的事,因为这是流行且普遍的伎俩。不走完全过程,怎能体会不败自败的真正含义呢?看来我只有拼却此生孤独玩到底!!!!!!

  附: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书[详情见我的案件跟踪报道(二)]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岚民初字第415

  原告程咬金(化名),男,汉族,。。。。。。

  被告福建省平潭县西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

  法定代表人周廷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华仁,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咬金诉被告福建省平潭县西航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5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9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咬金,被告福建省平潭县西航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华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710以付定金10000元形式从平潭县西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认购西和园72单元401号房,面积约14695平方米,每平方米980元,对方承诺五证俱全,按期办理房产证,并能在20048月左右交房。20031224被告称已经领取了五证,要求原告随带首付款到其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原告应约前往,在木版上看到贴满复印件的五证,但被告没有拿原件让原告过目,且复印件上盖的都是平潭县相关部门的章。原告对被告既收受定金,又急着拿首付款签订买卖合同,而房子都按兵不动,不见影子表示不解。鉴于此,原告于20041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被告在房子盖到三分之(1)二后再签订买卖合同,被告无异议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不知什么原因一拖再拖,原告于2004729慎重地善意提醒被告任其损失扩大将承担不利后果并将会付出代价。但被告于20041016单方解除合同。由于被告恶意违约,致使原告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房子,因此原告有理由恳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判令被告解除合同无效,并按第三期同等条件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应支付诉讼费用赔偿原告材料费、车旅费约三百多元、住宿费、手机费等其他费用约六百多元。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在诉状中已经承认了20031224,被告通知原告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事实。承认了在11要求被告等房子盖到三分之二后再签订买卖合同,说明原告不签订买卖合同的理由是不能成立,是不受法律保护。(去了就一定要签吗?这不等于明知是火坑和陷阱也要跳进去吗?定金合同是欺诈合同原告也要无条件履行吗?真是贼喊捉贼,滑稽!)被告于20041016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其效力应得到法律支持。(能随便解除吗?如果解除合同可以不讲理由、不提供证据,那意味着谁先解除合同、谁先违约谁就合法又合算,那实现合同目的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一句空话吗?)由于原告违约,其无故要求返还定金。为此,被告方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无理,依法应予驳回。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2

  待续)

 

    相关链接:2006年11月16日,我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并提交了两份新证据(证据6和证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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