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问答

2006-05-11 21:50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问答

1、为什么国务院决定进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信用社作为主要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与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相比,在管理方式、经营模式、服务方式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在管理体制、产权制度、风险防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影响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作用的发挥,需要通过不断地深化改革,在发展中逐步予以解决。
   
   2003年以来,中央强调要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把解决好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
   
2、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因地制宜地确定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四是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2)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对信用社的监管,从而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为有效实施对信用社的管理,试点地区可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同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
   
   (3)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为帮助消化信用社历史包袱,促进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在防范道德风险前提下,对试点地区的信用社,国家给予四项政策扶持,即保值贴补息拨补政策、减免税政策、资金支持政策和贷款利率浮动政策。
   
   (4)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改革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信用社通过改革建立自身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而政策扶持的目的,也在于通过帮助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减轻经营负担,通过“花钱买机制”,使信用社能够得以轻装上阵,转换经营机制,从而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的功能,为支持“三农”提供更好的服务,做更大的贡献。
   
3、农村信用社改革后的前景会怎样?
   
  信用社通过深化改革,将实现如下目标:一是理顺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切实承担依法管理的责任,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认真履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银行业监管部门有效加强监管;二是明晰产权关系。因地制宜改革组织形式,实现农村信用社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资本自聚、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机制;三是建立起适合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四是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加大支农信贷服务力度,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基本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五是降低不良贷款率,优化资产质量;六是努力提高经营效益,资本充足率达到相关要求,实现整体扭亏为盈;七是员工素质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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