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有着自己的特征,这主要表现在:(1)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特点;(2)稳定性程度比较高,不因个人、社会条件而发生变化;(3)法律原则没有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也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的设定,而只是一些抽象性、一般性的公理;(4)法律原则覆盖面较广,适用性非常广泛,可以运用于许多法律领域,对具体的法律运作具有指导性作用,往往成为“判案遇到困难的法官的救生圈” ;(5)法律原则的逻辑形式主要体现在:在结构上比较简洁、简单,一般不设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命题的陈述上都是一些陈述性命题,主要体现在序言、总论、修正案、法律原则专章等。
法律规则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结构。传统观念认为,法律规则主要有三个要素组成:
假定:假定又称假定、条件,是使用规则必须存在的一定情况,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行为模式(处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可为),禁止做什么(不为)和必须做什么(应为)的规定。
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
任何一条法律规则都可以分解为这三个要素,如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这里,“为了……不法侵害”是条件,“而采取……的”是行为模式,“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法律后果。当然有些规则在表现形式上可能只有二项要素。如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该条涉及到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而条件这一要素就省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