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展简(2)
2008-01-05 16:49| 四、宋、元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赋,"宋田赋率每亩在一斗上下。" [32] 但是宋田赋全国并无统一法则,"天下之田,有一亩而税钱数十者,有一亩而税数钱者;有善田而税轻者,有恶田而税重者。" [33] 宋田赋的正额不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各种名目的附加税,诸如支移、折变、加耗等,负担很重。与两税及附加税并存的还有其他各种杂税,如沿纳、新增设的经总制钱、月桩钱等。宋初颁布《商税则例》,规定了应税物的名目和住税百分之二十、过税百分之三十的税率,没有各种货物税钱的名目。此时商税负担较轻。北宋列入"榷货"的物品范围较之以前有所扩大,除盐、茶、酒外,还有醋、矾和香,并且是在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由商人经营购销。盐实行民制、官收、官方经营的制度。宋开始实行钞盐法,商人向政府交钱领取钞盐券,凭券买盐销售。宋盐税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宋史》载:"北宋至道三年颗盐收入为七十二万八千余贯,末盐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余贯。皇祐三年,盐课收入为二百二十一万,四年为二百一十五万。庆历二年六百四十七万,助边费十分之八。"另外,宋还对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征税。 宋朝继续唐实行的契钱。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买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34]宋朝还规定凡民间得土地房屋交易都必须使用官府印制得契纸。不买官契纸、不纳契税要倍罚契税,而到南宋时,就加重到将所买卖得财产一半赏给告发者、一半没收入官。……由于征收契税得同时还要征收官牙钱,所以又称"牙契钱"。北宋初年契税得税率为2%,但很快提高到4%、6%,到南宋时竟然高达10%以上。[35] 自唐朝"两税法"改革后,官府强调土地所负担的税赋必须随买卖行为而转移,唐宣宗大中四年(公元850年)制:"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自今已后,敕州县切加觉察,如有此色,须议痛惩。"[36]宋朝法律规定:"人户典卖田宅,准条具帐开析顷亩、田色、间架、元(原)业税租、免役钱数,均平取推,收状入案,当日于簿内对注开收讫,方许印契。"如有违犯,田宅产业"给半还元(原)业人,其价钱不追,余一半入官"。[37]金朝土地买卖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38]元朝开始把买卖土地不过割赋税的行为视为犯罪,处以刑罚,"犯人断五十七下,于买主名下验原买地价钱追缴一半没官,于内一半付告人充赏"[39]明清律进一步加重处罚:"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 元政权占有中原的时间先后不同,各地原来的法制也有差异,形成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南北税制不同,税赋不一,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元太宗即位之初,接受耶律楚材建议,初定丁税、地税之法,"(太宗八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 [40] 地税的税率"上田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 [41] 中统年间,在正税之处规定了附加税。"命止于沿河近仓输纳,每石带收脚钱中统钞三钱,或民赴河仓输纳者,每石折输轻期中统钞七钱。"至元十七年,"遂命户部大定诸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每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升,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即每丁三石)。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此外,田赋附加改为"每石带鼠耗三升,分例四升"。[42] 元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外,其他地区只征收秋税。至元十九年,江南税粮按宋旧制折输绵绢杂物。成宗元贞二年,才开始确定在江南征收夏税,以木棉、布、绢、丝等物交纳。 元继续实行盐专卖,盐利是元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元盐专卖有三种方式:商运商销;官运官销;征税法。元政府对其所属盐场实行不同的税率制度,因地而异。元初年,政府对盐实行定额税,以白银交纳。1230年,实行盐引法,规定每盐一引重四百斤,其价银十两;1262年,对自制的土盐河四川井盐实行征税法;1276年,实行入中法,即商人运粮食(而不是出钱)到官府指定的地点,然后政府发给盐引,商人凭证到各盐场支盐,在指定的行盐地面销售,也称之为"各入粟中盐制";1300年,实行官制官运官销;1343年,实行商运商销。元朝的盐税率自1230年后,几经变更,而且各地税率也不完全相同。 元的茶税也是政府的一项大宗收入。至元十三年,茶税税额才1200锭,1330年达到218212锭,其增幅之大,为历代罕见。[43]元代茶税制度基本上是因袭了南宋旧制,实行茶专卖,间或在某一时期或地区征税,或两者并行。1288年,元颁布《榷茶条画》,后改行江南茶法,茶商购茶,以引为征税对象,无引与私茶同,零售须有茶由,后又改。《榷茶条画》的主要内容有:茶课依茶引内务画施行;纲船官司不得拘撮;旧引依限赴官缴纳,每季申报尚书省照勘;官吏、军民、诸色目人等无得虚假、煽惑、沮坏见办课程;茶园不得纵头匹损坏;除职官外,起于运司合差人员,选有行止有家业者充之;依旧例受民正官充提点官;差官巡绰出差札者,不得夹带私茶;元认课额及额外增羡,须尽实到官,如有亏负勒令赔偿。更行治罪;蒙古万户、千户头目人等,无得非理婪索榷茶酒食撒花等物。《续文献通考•征榷考.榷茶》记载:"客旅兴贩茶货,纳正课钞,出给公据,前往所指山场盐茶。出山期赴司,缴据给引,齐引随茶,验引发卖毕,三日内限赴所在官司批纳引目。违匿者杖六十,因而转用或改抹字号,或增添火带斤重及引不随茶者,并同私茶法。" 除上述盐茶专卖外,元对酒醋等也实行专卖并课税。另外,元还实行市舶课税法和商税法。 五、明 清 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明代初行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中叶以后改行一条鞭法,赋、役渐有合并之势。《大明律》户律户役门有赋役不均、隐蔽差役、丁夫差遣不平等条,田宅门有欺隐田粮等条,都是为保证国家赋役制度而设立的。在《问刑条例》中也增设了相应的条款。 明初年,为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户籍、土地状况进行了清查,编造了记载户籍的"黄册"和记载土地状况的"鱼鳞图册",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对土地所有者按土地面积、土质等级征收田赋,一般按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征收。田赋征收实物,称"本色",包括粮食、丝、麻、棉等农作物;折为钱、银等货币形式,称"折色"。对人户则征发"职役",对16-60岁的男丁征发"均徭";出劳动力者称为"力差",出钱、物代替力役者称"银差",还有为官府提供种种劳役的"杂泛"。税收的基础形式仍然是按土地、户、丁征收钱物和征发差役。 国家仅次于赋役的税收,就是盐税,明代继承宋元制度,通过盐引专卖来收取。盐专卖的形式主要有民产、官收、商人运销,政府向运销食盐的商人征收盐课,向食盐消费者收取户口盐钞。洪武三年,实行开中法,四年行中盐例,万历四十五年实行商专卖法。明政府对茶也继续实行专卖。明代的茶法比唐宋严密,有官茶、商茶之分。官茶,就是官府通过征收、储备大量的茶以用于与西北边民换取马匹等;商茶,就是茶商向官府交纳实物或银钱取得茶引,凭引向茶户或茶仓买茶,这是民制、官储或官管、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 明代对内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业十分发达。明政府为了增加国库的收入,对投入流通的产品都依法征收赋税,国家由开始的法无明文规定任意征税到重视以法征税。 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关税,又称"通过税",是指在商人比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征收通过税。明初洪武、永乐年间曾两次规定,对于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对于舟车载运自己货物、农用之器、小民挑担蔬菜、民间常用竹木蒲草器物、常用杂物、铜锡器物等,也一概免征,但至宣德年间(公元1426-1435)开始在水道上设立关卡,征收船料费,按船之大小长阔,定其税额。神宗万历年间(公元1573-1620)以后,关卡增多,税目四出,商税增重,使商业大受破坏。 市税。明初市税基本上按三十取一和"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的原则征收,但到明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施行钞法,商市从门摊向市肆发展,才课税于门肆门摊。明宣宗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大规模增加营业税,凡京省商贾聚集地,市肆门摊税课"增旧凡五倍"。以后,税率杂派不断增加。 舶税。明初对各国舶货免征舶税,至明穆宗隆庆年间(公元1567-1572)驰海禁后,才实行舶税制。征税方法分三种:一是以船的长度计算征税,称为水饷,由船商承担[44];二是按货物多少,计值征税,由铺商交纳,称为陆饷;三是加征去吕宋贸易回来只载白银的船只,每船加征白银一百五十两,称为加增饷。 明律还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明律•户律》规定:"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于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此外,明律要求承办茶盐专卖的商户年终纳齐商税,若"年终不纳齐足者",以不足数额的多寡,分别给予笞四十至八十的处罚,并强制完税纳官。明朝不但重视国内税收立法,而且对外商载货入境也作了严格规定。《大明律•户律》规定:"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将物货尽实报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物货入官。"此规定维护了大明王朝的关税主权,但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外贸易的发展。明朝由于经济关系的发展合复杂化,因而明律中关于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有所增加,这反映了明政府对社会经济干预的加强。这些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保护封建的经济基础,因此在客观上限制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 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财政收入。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其主要内容是以土地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征收白银代替实物的征收;以县为单位统计差役、杂役所需人力、物力的总额,平摊到全县土地税中,作为土地税一起征收白银;另外将各种"均徭"改为按人丁数征收白银,称为"丁银",由官府自行征收解运代替原来的"民收民解"。 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镇守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我国自秦汉以来,人民对官府或国家历来承担着两类义务,一是徭役,唐是租庸调制,人民可亦庸代役,实际上是人丁税;一是田赋,按地亩征收,或实物(粮谷等)或折银,实际上是土地税。宋改行两税法,明发展为一条鞭法,使人丁与田赋两种税制渐有合一的趋势。清初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土地买卖的放开,将人口与土地绑缚在一起已经显得没有意义了。终于在康熙末年命令废止人丁税,实行地丁合一的制度。康熙五十一年上谕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地丁合一,或叫摊丁入亩政策使得土地的开垦和人口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水平,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深远影响,至乾隆中期,人口已达三亿以上。地丁合一的政策,康熙五十二年户部遵旨议准为定例,雍正三年修律正式作为条例纂入律中:"直隶各省编审,察出增益人丁实数。缮册奏闻,名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遵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恩诏永不加赋。"[45]即全国征税之丁数作为常额,不再增加,也就是丁税不再增加,且均摊至田赋之中。地丁合一作为一项重大政策,在律例中特设专条,表明这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决策更加有了法律保证。 清朝前期仍沿用明代的盐法,以纲法为主,即政府颁发盐引(行盐凭证)给特许的盐商,按盐引征收盐课,商人纳课后依盐引在指定的盐场购盐,再运到指定地点销售。商人必须按地界销售,互相不得侵越。盐引由户部统一印制颁发,各地的盐务官员受领并再行颁发给盐商,作为其纳课、支盐及行盐的凭证。清盐税征收项目主要分为场课合引课两类。其中场课有滩课、灶课、锅课、井课等;引课有正课、包课、杂课三项。场课是以生产场地或制盐户为基本单位而征收的生产税。引课是按照盐引以运商为征课对象而征收的税,是盐税的主要部分。清后期,盐税的项目主要有盐税正课、盐厘、盐斤加价三种。清代前期的盐税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并根据不同产地生产成本的差别规定盐户和运商高低不同的税额。 清代对茶仍是承袭明制,分为官茶,储边易马;商茶,给引征税;贡茶,送宫廷之用。清茶税法与盐税法相似,茶税的征收亦渐成定制。雍正八年(1730年)定川茶征税例,开始征税。由户部颁发茶引与各地方官,铸造铜版,刊上引目、价格、茶商姓名,钤盖部印。茶商纳课领引后才能在去产茶地购茶,否则即为私茶。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施行引厘法。凡产茶州县在产茶期,给牙行户循环引簿,逐项载明收茶人姓名、籍贯、引茶数目、经过关卡、贩卖地点,凭簿查验放行。运销完毕,茶商将循环簿将官,造册送藩司衙门考核。引厘规定春茶每引不过五十钱,子茶(夏钱)不过三钱,商人持引呈验放行。后又有以票代引法、厘金法等。除盐茶征税外,清廷还征收其他税种,诸如矿税、牙税和当税、常关税和海关税等。清初对矿税采取抽课法,换算为银两课征,成为变价银。牙税是专门对牙行征收的税。凡设立行号,处于供求之间,代客买货物,介绍说合,以抽取佣费为业者,叫做牙行。当税是对经营典当行业征收的税,其性质同牙行的贴费类似。清常关税成为内地关税,也就是历代以来的关市税。清沿袭明朝的钞关制度,在水路、陆路、海路设立征收货物通过税和船税,统称关税。海关税分货税和船税两部分。货税征收没有定制,除征收正税外,还征收各项规定银及附加。一般征税较轻,但附加税很重。另外,清廷征收的杂赋还有诸如官房地租、芦课、渔课、契税、落地税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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