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无天日

2007-12-20 16:08

 

看到这样的判决,我真怀疑是人民法院还是邮政法院。

 

 

 

上诉状一再强调的两个文件的效力比较,二审法院没有予以区分;

 

 

 

上诉人交给法院的书面材料中说: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司无权制发规范性文件,200254号文件是不合法的。《今日说法》节目中专家的意见,二审法院置若罔闻;

 

 

 

为了巧断葫芦案,竟然信口雌黄,主观认定两个文件全部是指导性文件,试问,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您们没有带眼睛出来还是没有带大脑出来,不会是职业道德和基本良知都没有带出来吧?

 

 

 

上诉材料中还说:依照《邮政法》及《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EMS邮政特快专递业务是国家专营的邮政业务之一,是自然垄断的。上诉人提交EMS的封装规格及要求”是说明公众只能使用邮局提供封套,不能自行制作和使用旧封套,进一步说明其垄断本质。

 

 

 

上诉人材料中还说:通过一审庭审可以得知,邮政局EMS封套的采购价仅为0.85元,售价高达1.5元。邮政局凭借自身有利条件,强制上诉人接受其利润高达76.47%的封套价格,严重违反了《价格法》第七条、《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第六条第五款、第七条之规定,是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按照判决书的逻辑,只要不在国家定价目录上,即使是自然垄断的商品,也不需要物价部门审核定价了吗?那还要《价格法》干嘛?废止了好啊,免得误导百姓!

 

 

 

判决书中说“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怎么又出现了“本案中,王茂青因投寄速递邮件向泰州许庄邮政支局购买邮件封套及详情单,支付1. 5元价款”。放屁,一审判决、二审庭审均已认定的事实是王茂青以1.5元购得封套一枚,何来详情单?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居家池塘的鱼跳入己家池塘,也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

 

 

 

尊敬的董法官,您忘记了,第一次庭审后,您与对方当事代理人说:2002年的文件确实存在王茂青所说的问题啊。我不怪您,也许审案的没权判,有权判的不审案,也许您也只是一个棋子儿,只是让您过过场而已,其实早就已经决定怎么判了,所以才会出现了二审判决书中竟然没有上诉人关键性的上诉意见,也许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全部写出来的话,这个判决书就无法制作了,无论如何信口雌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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