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农民状告泰州市邮政局》续上诉被驳回王茂青不服

2007-12-25 12:27

   本报讯  (记者周书卉)泰兴农民王茂青质疑购买速递邮件封套时,被多收了5毛钱,遂与泰州市邮政局对簿公堂(本报9月18日报道)。继海陵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茂青的诉讼请求后,王茂青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月24日,王茂青在泰州市邮政局下属单位许庄邮政支局邮寄特快专递时,花1.5元购买了速递邮件封套。王茂青了解到,国邮〔1998〕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邮政速递发展的通知》中规定:速递邮件封套按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1元。他咨询国家邮政局得到明确答复:速递邮件封套出售价1元。随后,王茂青向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州市邮政局返还不当得利的5毛钱,被驳回。


    市中院认为,根据国家邮政局有关文件表述的内容,速递邮件封套及邮件详情单属邮政出售商品,地方邮政局作为经营邮政业务的企业,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有权对其售出商品实行自主定价。


    王茂青说,市中院的判决让他“一头雾水”:《邮政法》规定,信件和信件性质的速递业务属邮政专营;《价格法》规定,自然垄断的商品,由物价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定价。王茂青已向国家发改委去信,要求其解释速递邮件封套及邮件详情单究竟属不属商品。


    王茂青说,他将向市中院申请再审。同时,向全国人大申请启动司法监督程序。

 

http://www.tznews.cn/Article/tzwb/shehui/200712/4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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