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邮政案的邮政局的二审意见
2007-12-05 11:18政企分开之前,泰州邮政局是企业,国家邮政局也是企业,所以行文行为不受《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约束,故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司发布的2002年54号文件合法有效; 2006年,政企分开之后,泰州邮政局是企业,国家邮政局是行政机关,其发文对象是省级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所发布文件对泰州邮政局没有约束力; 因为对于泰州邮政局而言,国邮〔1998〕108号文、局计财综函〔2002〕54号文,都不是规范性文件,故不受其制约; 泰州邮政局提供的是寄递服务,不是封套的生产企业,《价格法》只对寄递服务的收费具备调整效力,封套作为商品不受《价格法》调整。泰州只卖1.5元,已经很低了,苏南和南京有些地区卖2元,甚至3元。 并称:《今日说法》的报道是错误的! 我呸! 庭后,法官问我是不是等待判决?我提出希望法庭能依法判决,如果认为我的意见有误,请判决后作出明确详细的释疑,以方便我决定下一步的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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