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晚报的跟踪报道

2007-11-12 15:13

    《泰兴农民状告泰州市邮政局》续

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报讯 (记者周书卉)泰兴农民王茂青质疑购买速递邮件封套时,被多收了5毛钱,遂与泰州市邮政局对簿公堂(本报9月18日报道)。近日,海陵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茂青的诉讼请求。


    8月24日,王茂青在泰州市邮政局下属单位许庄邮政支局邮寄特快专递时,花1.5元购买了速递邮件封套。王茂青了解到,国邮〔1998〕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邮政速递发展的通知》规定:速递邮件封套按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1元。他咨询国家邮政局,得到明确答复:速递邮件封套出售价1元。


    随后,王茂青向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州市邮政局返还不当得利5毛钱。


    海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国家邮政局计财司明确答复速递邮件封套为邮政出售商品,不属于邮政资费范畴,因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商品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收取原告1.5元后,交付原告邮件封套,已全面履行了合同。被告收取款项的行为“并非无法律依据”。


    王茂青说,从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的陈述可知,速邮件封套采购价为0.85元,收费1.5元系泰州市邮政局自行设立,未经物价部门审核备案。


    王茂青说:“依照《邮政法》及国邮〔1998〕108号文件精神,速递邮件封套理所当然属于邮政非基本资费,只有国家邮政局具有定价权。不当得利才是本案的实质,以合同纠纷这一表象进行诉讼,是错误地适用法律。”


    据了解,王茂青将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自:http://epaper.tznews.cn/list.asp?PaperType=tzwb  2007年11月12日 泰州新闻社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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