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发改委的信访函

2007-08-31 09:46

我于8月9日向江苏省物价局举报江苏移动12590业务资费为报备,江苏省物价局给我如下答复:

×××、×××同志:
您们好!您们的来信我们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信部联清〔2002〕286号)规定,电话信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电信运营企业可自主制定和调整资费标准,在具体资费标准执行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移动通信公司开展的12590电话信息服务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该公司12590电话信息服务收费标准未报有关部门备案。目前,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改正,要求其尽快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备案。

 

非常感谢您们对价格工作的支持!

江苏省价格举报中心(章)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信访人认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未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我国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因此,政府价格部门对此种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是在纵容通信运营商违规违法,尚未报备,如何得知其资费是否合理,尚未报备就不能执行该资费,尚未报备就不应该收费。如果没有约束力,那么这些所谓的部委规章就无需发布。

请求发改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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