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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指鹿为马”比喻故意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二世时,赵高自知权利大,想要检验朝官是否俯首听命,便在朝会时献上一只鹿,并指着它说是马。二世笑着说:“丞相搞错了,指鹿为马!”又问左右群臣是鹿是马,有人沉默不语;有人害怕赵高而回答是马,也有人则据实而言。事后赵高阴谋杀害了那些回答是鹿的人。从此,人人自危,没有人再敢说赵高有错。
如果把这个过程当作一次审判,原告是赵高、被告是秦二世、大臣是法官,结果判对的法官被当事人赵高杀人灭口了。如此,司法审判怎么可能有公平、公正可言?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首开依法治国的先河,事无巨细都由法律规定,但却是败得最快、最短命的王朝。显然,国家的法律与老百姓想要的公平、公正之间没有现成的等号,强行划上等号,就只有“指鹿为马”这条路是捷径了。
自古以来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规定你们必须对我做什么、不做什么,你们之间必须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并以最高的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从来都是限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如此任何法律必然会或多或少地侵犯普通百姓的权利,甚至以牺牲百姓正常的权利来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本质就是强奸民意,从来到这个世界的第一天起就是为了强奸百姓的意志。
天下没有人心甘情愿被强奸,当国家侵犯百姓的权利到了一定的限度后,百姓必然群起而反之。在此又牵出另外的一个概念,就是民主。那民主的本质是什么,民主的本质就是百姓随时有权推翻他们不喜欢的政权或政府。现在由老百姓选择他们喜欢的总统、议员等等,仅仅是民主的变种或发展,是国家与百姓之间的一种相互妥协。
如此,在民主与法律的对立中,现代国家找到了统一,在国家、政府与百姓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由严格的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并且保证当国家、政府的利益与百姓的利益发生的冲突的时候,法律必须站在百姓的一边,而不是国家和政府的一边,因为普通百姓的利益才是国家的根本利益。这也就是现代国家制度文明的核心之所在。
为了保障这个制度的实施,严格了立法、司法、行政的分工和制约,并最终在司法审判程序加以保证,司法审判除了有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主持和参与外,设立由平民组成的陪审团参与。陪审团的成员必须是一群既不懂法律、事先对案件事实一无所知的人凭自己的良心和良知对案件进行评判,法官在此评判的基础上进行裁决。如此,保证了道德审判的法律化和司法程序化,对任何案件先进行道德审判,再作司法判决。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百姓或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尊严并行。从而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因政府强奸百姓而被百姓推翻的动荡和变乱,保证了国家和社会稳定有秩地发展。
可以这么说,民主与法律在对立中的统一,统一于道德审判优先,统一于陪审团制度,统一于平民参与司法审判,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必须接受老百姓的道德审判。
所以一个国家在设计和建立法律体系和司法审判体制的时候,如果仅仅取司法独立、审判独立,这是对现代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阉割,或者只取其形式而不取其实质,司法审判的公平与公正也成了挂狗头、卖羊肉的买卖了。
我们国家现在法律越来越多,司法审判的程序越来越完美,但老百姓的满意程度却越来越低,原因就是于此。现在国家多立一个法律,老百姓就多被“强奸”一次;法院多审一个案件,当事人就多被“强奸”一次,老百姓怎么会有满意和快感?
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复杂,有历史的胎病也在现实的成因,其中也有专家学者阉割西方法律制度的原因在,也有他们被阉割的因素存在,但是现有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审判体制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已经严重不适应中国社会的现状和发展,并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的发展,也已经到了非重视不可的程度了。
想当年,秦始皇“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执敲扑而鞭笞天下,威振四海。南取百越之地,以为桂林、象郡,百越之君,俛首系颈,委命下吏。乃使蒙恬北筑长城而守藩篱,却匈奴七百余里;胡人不敢南下而牧马,士不敢弯弓而报怨。”(贾谊.《过秦论》)凭借其强权依法治民,终于治出了“指鹿为马”的典故,并导致其王朝的迅速的覆灭,历史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教案,当引以为戒。否则只有法律与法官的审判,必然再审出新“指鹿为马”来,这不能不令人担心。
“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杜牧.《阿房宫赋》)
邱旭瑜律师(天上的虫子)
2007年10月10日22时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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