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电信未取得批复前就按照0.2元每天收取来电显示费
2006-06-06 22:18| 维 权 申 诉 书 申诉人:王茂青,男,汉,住江苏省泰兴市宣堡镇孔桥集镇,邮编:225432,联系电话:13305265363,0523-7845000。 第一被申诉人:江苏电信泰州分公司。 第二被申诉人:江苏电信公司。 申诉请求: 1、要求第一被申诉人退还欺诈所得并等额赔偿。 2、要求第二被申诉人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加强对泰州电信泰兴公司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及业务知识培训。 3、要求第二被申诉人在江苏省范围内进行自查自纠,退还针对预付费用户的所有非法所得至各用户。 4、要求第二被申诉人修改网站宣传资料,将预付费电话的收费标准公示,要求第一被申诉人严格执行《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厅公示预付费电话的资费标准。 5、要求被第一被申诉人就此欺诈行为向申诉人出具书面道歉。 6、要求第一被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因本次申诉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6年5月发现自己的电话0523-7845000被电信公司按照0.2元每天收取了来电显示费,与电信公司在江苏电信网站以及营业厅明码标价公示的来电显示费6元每月颇有差距,照此算来,申诉人每年将被电信公司最少多收1元。 遂于5月26日拨打10000号,10000号答复说7845000于2005年10月19日转为预付费电话,按照规定收取0.2元每天的来电显示费没有错。申诉人要求其出具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于2005年10月19日前的收费批复,以证实其收费的合法性。 经多次投诉,几经周折,6月6日下午,我在泰州电信泰兴公司被前台受理人员踢到了六楼某办公室,终于看到江苏省通管局2005年第549号文件的复印件,《关于江苏电信公司开展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营销套餐方案的批复》,其中说道:中国电信集团已同意该营销方案(中国电信资费2005年70号),商同省物价局同意,现批复…………抄送信产部、省物价局、各市物价局,批复日期为2005年12月30日。申诉人提出能否复印一份,遭拒。 申诉人对电信公司在未取得批复前就按照0.2元每天收取来电显示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其工作人员答复曰:我们以中国电信集团的2005年70号文件为标准执行,只要中国电信集团同意了营销方案,那么执行就是合法的,报通管局只是给他备案。我无语……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幅度内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资费,并在执行前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分别报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通信管理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综上所述,申诉人根据《民法通则》、《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向信产部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望准予我的申诉请求。 此致 信息产业部申诉受理中心 申诉人: 二○○六年六月七日 |
留下脚印
- 踩一脚
- 您的头像会显示在这里

迷你博客
日志
相册
群组
分享
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