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泰州电信
2006-06-14 1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本人何**,住江苏省泰兴市**镇***,联系电话:139*****526,因江苏电信泰州分公司泰兴市**营业厅工作人员擅自开通本人因失窃已报停的小灵通,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对其该事未作任何解释,造成本人话费损失,更为严重的是造成本人夫妻之间相互猜疑。事情的原委如下: 本人于2005年初用固定电话担保办理了576****小灵通一部,每月随固定电话一同缴费。同年6月,本人因小灵通失窃,至营业厅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停机手续。其后一直正常缴纳固话话费,因其发票上未写明费用明细,至4月份本人均未能发现有小灵通费用。但在今年5月29日,本人在缴纳固定电话话费时发现费用异常,经查,其中有576****话费90元,更为可气的是,该小灵通竟然在2005年12月份就已开通,当即与其交涉,营业厅称:可能是我12岁的儿子来开通的。笑话,我的小灵通已被窃,开通何用,再说凭一个12岁的孩子可以开通的话,电信公司的管理可见一斑。再三交涉,其营业厅负责人李**竟然要求我去派出所报案,被我以本人无此义务拒绝。最终,其要求本人缴清当月全部话费,承诺6月6日给我一个答复。 时至今日,仍无结果,本人对此表示极大的愤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要求江苏电信泰州分公司给本人说法及赔偿: 1、出示开通576****的相关手续; 2、提供自576****自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的全部通话记录及账单; 3、自本月起规范话费发票,在发票上写明费用明细。 4、退还自2005年12月以来至今的所有小灵通费用并等额赔偿。 5、就此对本人造成的侵权(财产权)事实向本人出具书面道歉。 6、承担本人就此申诉产生的电话费、打印费、复印费、传真费、误工费N 元(以实际损失为准)和精神损失费315元。 综上所述,请求准予我的申诉请求。 申诉人:何** 2006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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