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泰兴市物价局举报电信公司违规
2006-07-26 10:11| 关于江苏电信泰兴分公司违反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等规定的 公 开 举 报 物价局领导: 举报人:王茂青,男,生于1973年12月,住址泰兴市宣堡镇孔桥集镇,邮编:225432,电话:13305265363。 被举报人:江苏电信泰兴分公司 举报人偶然发现自己的电话7845000被电信公司按照0.2元每天收取了来电显示费,与电信公司在江苏电信网站以及营业厅明码标价公示的来电显示费6元每月颇有差距,照此算来,申诉人每年将被电信公司最少多收1元。 遂于5月26日拨打10000号,10000号答复说7845000于2005年10月19日转为预付费电话,按照规定收取0.2元每天的来电显示费没有错。申诉人要求其出具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于2005年10月19日前的收费批复,以证实其收费的合法性。 经多次投诉,几经周折,6月6日下午,我在泰州电信泰兴公司被前台受理人员踢到了六楼某办公室,终于看到江苏省通管局2005年第549号文件的复印件,《关于江苏电信公司开展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营销套餐方案的批复》,其中说道:中国电信集团已同意该营销方案(中国电信资费2005年70号),商同省物价局同意,现批复…………抄送信产部、省物价局、各市物价局,批复日期为2005年12月30日。申诉人提出能否复印一份,遭拒。 申诉人对电信公司在未取得批复前就按照0.2元每天收取来电显示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其工作人员答复曰:我们以中国电信集团的2005年70号文件为标准执行,只要中国电信集团同意了营销方案,那么执行就是合法的,报通管局和物价局只是给他备案。我无语……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幅度内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资费,并在执行前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分别报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通信管理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经本人激烈投诉至今,电信公司仍未整改,至今没有对预付费固定电话实施明码标价,对预付费固定电话用户已构成价格欺诈。且对投诉人的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违规,并声称已与物价局沟通,物价局既往不咎,举报也没有用。举报人现依据价格举报规定向物价局发出公开举报,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请求物价局领导严肃查处,依法书面答复举报人,并依法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举报人: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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