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电信
2006-08-07 13:51|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茂青,男,汉,住江苏省泰兴市宣堡镇孔桥集镇,邮编:225432,联系电话:13305265363,7845000。 被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中央路260号,邮编:210037,法定代表人:孙久铭 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29号,邮编:225400,负责人:孙建华 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就侵犯原告财产权及服务质量低劣向原告出具书面道歉。 2、判令被告以现金方式退还非法所得0.4元并等额赔偿0.4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6年5月发现自己的电话7845000自2005年10月21日起就被电信公司按照0.2元每天收取了来电显示费,与电信公司在江苏电信网站以及营业厅明码标价公示的来电显示费6元每月颇有差距。 经原告多方查询并申诉至信息产业部,得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于2005年12月30日方才作出《关于江苏电信公司开展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营销套餐方案的批复》〔2005年549号〕。《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幅度内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资费,并在执行前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分别报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通信管理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原告在信息产业部的申诉,被告辩称,2004年5月26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已对《关于预付费小灵通营销方案的请示》作出批复。显然被告在偷换概念,意图狡辩。然,即便有效,该方案属于短期营销方案,已过期。由此可见,其在2005年10至12月按0.2元每天向原告收取来电显示费没有依据已是不争的事实。 综上所述,原告依法起诉,恳请法院立案审理,判准如上所请。 此致 泰兴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六年八月七日 附:1、诉状副本二份; 2、电信综合业务登记回执; 3、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调解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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